舉報村支書貪腐遭騷擾,父子倆反殺其子被判死緩,法院:已從寬處理

2019年3月27日,張好峰妻子因不服河南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好峰父子做出的判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

認定複查事實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致,維持原判。


案件再現


時間倒回到11年前的2009年7月2日,封丘縣清河集村裡,村民張好峰在內的9名村名前往封丘縣紀委對村支書許洪振貪腐問題進行了聯名舉報;就在舉報後的當晚,村支書許洪振之子許振軍便帶人對聯名舉報的村民進行了打擊報復,張好峰的妻子也被打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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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的張好峰妻子

隨後,張好峰一家人選擇了報案,接到報案後,曹崗鄉派出所受理案件進行處理,但卻未能找到許振軍本人。根據許振軍單位出具的證明顯示,7月2日其本人已經出差,而且村委會也稱許振軍人不在家裡。


半個多月後的7月19日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面對許振軍的無理侵擾,張好峰兒子張海賓聞聲從二樓下來,叫21歲的妹妹報警並躲到屋子裡。

當地派出所證實當晚9點20分,曾接到張好峰女兒的報警電話。

隨後張好峰、張海賓父子倆每人手拿一根木棍"等警察來"。


據多名目擊者稱,當時看到有數人踩跺張家大門,有人通過翻牆方式強闖張家,併發生打鬥。而據許振軍同伴稱,當晚21時,許振軍駕車帶著李某強和趙文傑驅車來到張好峰家時,許振軍獨自一人下車步行到張家門口,叫喊並用力擊打張家大門。


聽到打擊門的聲音後,張好峰、張海賓父子倆將院內燈光關閉,手持棍棒在院內等候,在許振軍闖入張好峰家的大院後,雙方發生打鬥;據新鄉中院的《判決書》稱,當時張海賓手持尖刀,朝許振軍身上亂砍亂扎,父親張好峰手持鐮刀,朝許振軍身上亂摟,導致許振軍身上多處受傷。


新鄉中院審理查明,在聽到打鬥聲後,車上的李某強手持一把砍刀和趙文傑也來到了張家大門口,李某強和張海賓各砍了對方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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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的張海賓

但是在案件卷宗則顯示,當時,許振軍一行五六個人闖入張家後不久,張海賓從院內逃出,有幾個人從院內追出,卻無人看見"李某強、趙文傑趕到張家門口"。


法院:父子提前持械防備,正當防衛不成立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法侵害發生;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在案件審理階段,父子倆認為,面對五六名暴徒砸門、翻牆入室施暴的襲擊,他們奮起反抗是一種出於本能的自我防衛行為;但是新鄉中院和河南高院都未認定正當防衛,其理由是:張好峰、張海軍父子兩個人提前持械做好了準備,在許振軍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將其砍傷。


在判罰公佈後,家人一直堅持上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稱,許振軍在案發不久前帶人闖入張家,致使張好峰家人受傷,在案發當晚,再次闖入張家等種種行為對於本案的引發確實有明顯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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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張好峰父子在許振軍闖入院內後對其實施毆打,此時的徐振軍並未對張好峰父子及其家人造成不法侵害,同時也尚未明確其闖入張家院內的目的,所以張好峰父子的行為在時間條上不符合《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條件要求。同時在打鬥過程中,張好峰父子持尖銳武器對徐振軍進行砍擊,造成許振軍的死亡,其目的帶有明顯的攻擊、報復意圖,而非防衛意識。


河南省檢察院複查後也表示,被害人闖入的行為確屬不當,但是由於其目的不明確,不一定是要進行行兇。同時,在對本案的現場環境、力量對比、受傷人員、損傷分佈、傷情程度等一系列的因素的分析和合理推斷過後,排除了徐振軍同伴李某強等第三人參與前期打鬥的懷疑。同時父子兩人近距離均沒看清許振軍手裡拿有東西,加上張海賓供述的印證兩個要素不足以支撐徐振軍事先準備棍棒並持械入院的事實,所以就無法認定許振軍本次一定會實施暴力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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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河南省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並無明顯不當,"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本院決定不提請抗訴。"


面對這樣的結果,張好峰妻子常衛雲表示,將會繼續依法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而河南省檢察院則希望張好峰妻子常衛雲能理性接受、對待申訴結果,協助有關機關做好父子兩人的教育改造工作,爭取父子兩人早日重返社會、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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