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終究沒有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案

今天要說的這個案子跟著名的“辛普森殺人案”類似都是疑罪從無的案例,這個案子是中國法制進程中一個里程碑的案件。它被譽為2012年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試金石,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2012年)第195條的規定和“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司法理念,這個案件的主人公被無罪釋放了。這個案子就是因網上流傳的“死刑保證書”而備受關注的李懷亮案,可是在最後它也沒有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殺人案”。

回放一下案情:郭松章和杜玉花是河南葉縣灣裡村的村民,有一兒一女。2001年8月2日,吃過晚飯,郭松章夫婦就讓他們十三歲的女兒小萌(未成年,化名)出去涼快涼快,小萌就去村北沙河的河堤上抓“爬叉”(知了的幼蟲,可以賣錢),但一夜未歸。他們夫婦倆尋找一夜未果,於當晚報警。葉縣警察於8月3日正式立案,結果在次日下午在沙河的下游找到了小萌的屍體,屍體被發現時下身赤裸,法醫鑑定顯示是被扼壓頸部窒息而亡後入水的。警方隨後確認了案發地點是一個花生地,屍體就是從那兒被拋下的。

命案發生後,警方對凡事去過河堤的村民進行大量排查,皆被警察叫去問話。那李懷亮有何特殊之處讓警方鎖定他呢?第一,同時有5個以上的證人證明他們看到小萌往西去了,李懷亮也往西去了;第二,小萌的母親在找小萌的時候曾聽到李懷亮在案發現場附近喊他人的名字,而李懷亮在警方訊問的過程當中承認是自己喊的,這一定讓警方確定他具備作案時間。

2001年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李懷亮做出了無罪供述,在8月6日白天同樣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在8月6號晚上卻陳述了作案過程,做了有罪供述。但是除了李懷亮供述之外沒有直接的證據能證明李懷亮與命案有關,即便如此,葉縣公安局在2001年10月將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罪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但平頂山檢查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沒有做出起訴的決定。分別在2001年11月和2002年9月兩次將李懷亮涉嫌殺人案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查。

而法院方面分別在2002年7月和2003年1月兩次以“部分事實並不清楚,沒有全新的證據與事實”為由,決定不再接受該案件的審查。平頂山市檢察院在李懷亮案的訴訟程序兩次出現法院拒絕審查的情況下再次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情況。在這次補充偵查的過程中,受害人的一方密集而激進的上訪。經過協調,決定將此案降格處理,由葉縣的司法機關負責起訴和審理。

在案發的兩年之後,2003年8月,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在葉縣法庭開庭審理了,這也是該案的唯一一次公開審理,隨後的一系列庭審均已不公開的形式進行。自此此案也進入了漫長而曲折的審判過程。在一審的庭審過程中,李懷亮承認案發當晚去河堤上去摸“爬叉”,見過小萌,但並沒有殺人。李懷亮一審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印證,故應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在本案的審前階段,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李懷亮共有12次詢問,其中李懷亮做有罪供述9次,其中第3次到第9次,連續做了7次有罪供述。但在本次庭審中,李懷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人員曾對他進行刑訊逼供。雖然在李懷亮在庭審中提出“刑訊逼供”、“沒有殺人”的辯解,他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但葉縣法院依據李懷亮的有罪供述和現場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懷亮曾到過案發地,以及李懷亮的兩名獄友曾聽李懷亮自己說曾殺人為依據,認為基本證據基本充分,足以認定,因而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賠償喪葬費3000元。收到判決之後,不僅被告方李懷亮以證據不足應該改判無罪為由提出上訴,被害人這一方面也以原判量刑輕,民事賠償少為由,向平頂山市中院提出上訴。

其後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此案發回葉縣法院重審。其後葉縣法院重新審理此案,不過一直審理後並沒有做出判決。在此期間因為受害者一方的激烈訴求,多次到北京和鄭州上訪,小萌的母親更是多次揚言要在北京自殺,給予司法機關施與了很大的壓力。隨後在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簽訂了那份網上流傳甚廣的“死亡保證書”之後,決定將李懷亮案在平頂山市中院進行提審。從“保證書”的內容可以看出,這份“保證書”和平頂山市中院的提審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真是這份“保證書”讓李懷亮案帶著“死亡保證書案”的名字,使這個案件得到媒體和全社會的關注。

在2004年8月平頂山中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書記載:“李懷亮當庭不承認自己殺害了小萌,並稱自己曾做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逼供才做出的。”8月31號,平頂山市中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懷亮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受害者一方喪葬費3000元。宣判後,李懷亮提出上訴,同時受害者一方以“賠償少”為由也提出上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高院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平頂山市中院判決,發回平頂山市中院重審。

在2005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不公開審理了此案。2006年4月11日,判決李懷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受害者一方喪葬費6057元、死亡賠償金51070元。這次判決後,李懷亮未上訴,被害者一方則以“民事部分賠償少數額少,對被告人李懷亮量刑不當,應判死刑,立即執行”為由立即上訴。2006年9月27日,河南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平頂山市中院判決,發回重審。

2007年5月22日,平頂山市中院將案卷退回了公安機關,進行了補充偵查。此後,平頂山市市縣兩級機關成立了專案組,至2018年1月,補充偵查完畢。但因為平頂山市中院一直沒有啟動再審,案卷長期滯留在公安機關。李懷亮也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看守所長期羈押。因為網絡上那分“死亡保證書”的曝光,在2013年2月4日,平頂山市檢察院終於將該案補充起訴至平頂山中院,中院決定恢復對此案的審理,這個案子才“復活”了過來。

致使該案件非常曲折的重要原因是證據斷缺,就在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法院的判決書上共列舉了七項證據,具體為: 第一,被告李懷亮的供述。 第二,有很多證人的證言證明在尋找小萌的過程中聽到李懷亮在河堤上喊別人的名字。 第三,有三個證人證明先看到小萌往西去,然後見到李懷亮也往西去。 第四,李懷亮羈押期間同號的在押人證明李懷亮在關押期間曾說自己溺死女孩並強姦該女。 第五,是勘驗筆錄對命案的描述。 第六,實體檢驗證明屍體是死後入水的,並且是被扼壓頸部窒息而亡的。 第七,是在花生地裡發現的褲頭,經小萌之母辨認,為小萌當晚所穿。 在審判過程中,三次對李懷亮做出有罪判決所依賴的就是這些證據。但是但就這些證據而已,其證明力是不夠的: 第一,李懷亮自己的有罪供述,李懷亮多次說這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做出的。李懷亮在第一次公開庭審展示了自己腳上的傷疤,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當庭指揮人用那這鏈子的鎖摔他。 第二、第三證人證言,只能說明李懷亮在當時到過案發現場。而且第二項的證人證言是尋找小萌的親友做出。 第四,針對同號被押兩人的證人證言,李懷亮提出並沒有這兩人。提出當庭質證,而且這兩人也沒有出庭作證。 第五,第五、第六、第七是對面案現場和受害者的描述,只能證明發生命案,不能證明與李懷亮有關。 此外,此案還有諸多疑點。例如,其一,在案發現場發現的血跡的血型與李懷亮和小萌皆不同。其二,現場發現的腳印大小和李懷亮所穿鞋的大小不同。其三,李懷亮的供述與被害人小萌的實際情況不符,如李懷亮稱小萌“上身穿的短袖,下身是褲子”,而被害人穿的是裙子。

因為證據的斷缺,加上受害人的強烈訴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此案就沒有了下文,李懷亮就長期在看守所羈押。2012年2月21日,一個網友在微博上公佈了“死刑”保證書,引起軒然大波,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使得案件的司法程序“復活”。恰逢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市中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它終究沒有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案

縱觀我國在此案前糾正錯案機制基本離不開“真兇再現”和“亡者歸來”這兩種模式,前者如著名的呼格案、聶樹兵案、浙江叔侄案、杜培武案、張海生案、於英生案,後者如佘祥林案、滕興善案、趙作海案。在李懷亮案之前基本沒有哪個錯案的糾正是能掙脫這兩種機制的。而李懷亮案被糾正的原因是“疑罪從無”,這就是有人稱這個案子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試金石的原因,標誌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進步,這也是同‘辛普森案’相近的地方。

那導致這起錯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刑訊逼供擔任了不光彩的角色,這也是世界範圍內導致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有學者統計,我國的冤假錯案或多或少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就像我上文提到的那些錯案,刑訊逼供是導致錯判的主要原因,他們那些受害者輕則身心嚴重受創,家庭支離破散,前程盡毀。重者已經已經人頭落地。那為什麼我們人人提起來咬牙切齒的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呢?

第一,我們國家長期以來刑事偵查是由供到證的模式,是非常重口供的。這就導致了當一線辦案人員因為社會關注度高,上級領導給的壓力大,公安機關的一線辦案人員破案心切而出此下策。 第二,在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之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強迫自證其罪。而在司法實務過程中,法院也並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甚至時常有的犯罪嫌疑人當庭向法官陳述自己被刑訴逼供,並展示相關的強力證據時,法官視而不見。 第三,整個社會對於重大案件的格外關注,社會輿論也給公安很大壓力。這樣的壓力到公安部門因為維穩需要就是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軍令狀”了,一線破案人員心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而我們仔細想想,因為每個案子情況都不一樣,留下的證據情況不一,而偵查人員要依據現有的證據復現案發過程。從客觀規律上來講,總少許案件因為證據短缺找不到嫌疑人成為懸案的。 第四,公安機關乃至公眾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的不重視。試想一下,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冤枉,而僅僅是受了刑訊逼供,又有多少人會去同情他呢?這就容易形成破窗效應,當有的時候刑訊逼供了,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和指責,甚至因為破案了而受到褒獎升遷。其他的破案人員目睹了這一塊,怎麼想怎麼做也就不言而喻了。 第五,就是我們社會對司法機關的期望是“不枉不縱”,這明顯就是和客觀規律相沖突的。社會輿論也給整個司法體系施加了巨大的壓力,我們應知道正義的底線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媒體也有責任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

在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出來之後,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排除非法證據上都有明確規定,相信刑訊逼供會走出歷史的舞臺。

我們回到李懷亮案,李懷亮被判當庭釋放之後,檢察機關因沒有新的證據沒有提出抗訴。受害者小萌的父母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熟悉“辛普森案”的人應該知道:因為民事案件有低於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所以辛普森在民事部分中敗訴,並被判處高額賠償。而李懷亮案民事部分二審,小萌父母敗訴,李懷亮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後,李懷亮案終究沒有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案”。

在最後,筆者想呼籲一下,如果每個人如果身邊發生了什麼案件,需要我們去司法機關作證,我們都應該勇敢地去作證。或許因為我們的勇敢,這個世界會少一個悲劇,正義會再一次得到實現。正如柏拉圖說:“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並非因為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唯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當別人蒙冤是我們應該勇敢的站出來,維護好這個社會的正義。只有這樣,當我們需要別人站出來的時候才有人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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