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退回金額是否會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摘要】

  近年來,關於“打虎”的新聞報道經常出現,正當廣大群眾拍手叫好時,那些“老虎”們卻是膽顫心驚,思量著如何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看起來是個不錯的“辦法”,但這樣真的行嗎?


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退回金額是否會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


【案情】

2012年某月,雷某系某國有其餘領導,其所在單位將招標辦公樓整體改建及裝修工程。王某欲承攬該工程,為了使自己能夠中標,王某找到雷某希望其招投標中給予關照,雷某表示會幫忙。為表示 “感謝”王某給了雷某10萬元。後來王某順利中標改建及裝修工程。

2014年初,雷某感覺上級紀檢部門要查其貪汙問題,除2萬元已被雷某揮霍外,其餘8萬元雷某退回給了王某,數月後雷某被紀檢部門“雙規”,隨後被立案調查。

雷某被逮捕後表示,其在王某給錢之後多次打電話給王某說“不要這樣”,並要求王立刻把錢拿回去,在王某不來拿的情況下,自己把錢送還給王某。


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退回金額是否會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退出金額


【分析】

本案有三個焦點:1、雷某獲取錢財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2、如果構成受賄罪,雷某的受賄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3、如果構成受賄罪,雷某的犯罪金額是多少?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罪主觀上屬於故意犯罪,而客觀上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雷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投標提供了幫助,並收取了錢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是否構成既遂僅需判斷行為人索取了或者收受了錢財,而行為人是否實際上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甚至有無具體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都不影響受賄罪既遂,原則上行為人收受賄賂之際,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即構成受賄罪。但如果行為人已經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了利益,但因其他原因尚未收受賄賂的,仍應認定為受賄罪未遂。根據上述分析,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雷某已實際取得了錢財,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的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雷某在其“雙規”前退回受賄金額,是由於害怕案發後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否定其受賄既遂的成立,雷某“雙規”前退回受賄金額只能作為一種量刑情節予以適當考慮。據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雷某的受賄金額應當為10萬元。


及時把受賄來的錢財退回去,退回金額是否會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是否會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判決】

法院最終認定雷某的犯罪金額為10萬元,且為犯罪既遂,以其犯受賄罪處以了刑罰。

【結束語】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收受請託人錢財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但不是絕對的不構成犯罪,也不是受賄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徑和方法。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只有當行為人收取他人錢財後,主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利的意思表示,在行為上“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才有可能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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