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服務一般問答

1.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符合什麼條件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3.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八條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4.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築服務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對於同一企業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於同一企業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納稅人可以按照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銷售額及進項稅額,用於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該項目取得的進項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6.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7.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9.我公司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需要攜帶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10.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1.我公司提供建築服務,開具建築服務發票需要在備註欄註明什麼信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來源:山東稅務

建築服務一般問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