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VS被告:“碰瓷”還是維權?

熱門電影《芳華》《西虹市首富》被接連起訴抄襲——

2017年,電影《芳華》上映後,獲得了票房和口碑的雙豐收,併入選當年國內十大票房影片。然而,一年之後,這部頗受好評的影片卻惹上了侵權官司。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就電影《芳華》被訴著作權侵權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無獨有偶,不久前,朝陽法院還對另一起涉及知名電影《西虹市首富》的著作權侵權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頗為巧合的是,兩個案件的案情極為相似,原告方均為個人編劇,而被告方均為涉案電影的出品方。此外,兩案的訴由也頗為相似:原告認為被告抄襲了自己獨創的劇本,涉嫌侵犯了自己對該劇本享有的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兩起訴訟,有觀點認為,知名影視作品的熱映,往往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原告的維權涉嫌蹭熱點,涉嫌構成變相的“碰瓷”行為;還有觀點認為,只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主張權利是無可厚非的,不能因為原告沒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簡單認為是蹭熱點。

類似訴訟的頻頻發生,給相關從業者敲響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警鐘,如果認為他人影視作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相關作者應充分收集證據,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維權;如果影視出品方確認自己沒有侵權,也應在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積極應訴。

框架結構被訴抄襲

因認為電影《芳華》抄襲了自己獨創劇本《蘭姆伽的救贖》的框架結構,編劇肖某飈將《芳華》電影出品方北京耀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及導演馮小剛告上了法庭,朝陽法院於4月11日、6月14日先後兩次開庭審理了該案。

原告肖某飈訴稱,自己於2015年1月初獨立創作完成劇本《藍姆伽的救贖》,並於2015年1月8日將劇本發給胡某林,希望胡某林將劇本推薦給導演馮小剛。其後,胡某林以郵件的形式將該劇本轉發給與馮小剛關係密切的楊某紅。不久,原告獲悉馮小剛團隊對該劇本有初步的認可,並希望其作進一步修改。2015年3月25日,原告將修改後的劇本再次通過胡某林轉發給楊某紅,卻未得到進一步合作的準確答覆。

《芳華》電影於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觀影后認為該電影故事的框架結構與其所著《藍姆伽的救贖》存在高度近似,該電影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以及故事情節與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對應關係,涉嫌侵犯了原告對其獨創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和攝製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刻停止涉案電影《芳華》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馮小剛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三大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一是原告是否為《蘭姆伽的救贖》劇本的著作權人;二是被告是否有接觸該劇本的可能;三是《蘭姆伽的救贖》與《芳華》的內容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肖某飈認為,劇本《蘭姆伽的救贖》和電影《芳華》在框架結構、人物設置和情節發展方面高度近似,這種情形不是純屬巧合,而是對其獨創劇本的抄襲;其同時申請胡某林當庭作證,證明胡某林將其獨創的劇本轉發給楊某紅的郵箱,並委託楊某紅將劇本推薦給導演馮小剛。

對此,四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劇本故事大綱的作品登記證書,不是劇本的登記證書,無法證明其是劇本《蘭姆伽的救贖》的著作權人,因此原告主體不適格;該劇本不是公開發表的作品,其沒有接觸過該劇本;《芳華》與該劇本不具有實質性相似,沒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表達,原告主張的內容不是獨創性表達,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芳華》劇本有合理創作來源,是由嚴歌苓同名小說改編而成。

故事情節被指雷同

因認為電影《西虹市首富》與自己創作的電視劇劇本《財產繼承者之“有錢了”》(下稱《繼承者》)在主要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方面近似,侵犯了自己對該劇本享有的著作權,編劇王某將彭某宇、閆某、林某寶、星空盛典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星空盛典影業公司)、西虹市影視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下稱西虹市影視公司)和北京開心麻花影業有限公司(下稱開心麻花影業公司)告上法庭。6月18日,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原告王某訴稱,其於2015年9月完成了電視劇劇本《繼承者》的創作,並完整、獨立享有該劇本的著作權。該劇本創作完成後,雖未被直接發表公之於眾,但為了尋求合適的投資人以及製片方,其曾經通過中間人的方式小範圍對外傳播該劇本。

電影《西虹市首富》的編劇為彭某宇、閆某以及林某寶,根據相關報道,電影劇本始創於2015年12月以後。其後,星空盛典影業公司、西虹市影視公司、開心麻花影業公司共同攝製了電影《西虹市首富》。2018年7月27日,電影《西虹市首富》在中國上映,原告在觀影的過程中 發現電影《西虹市首富》與其創作的《繼承者》劇本在主要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方面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

原告認為,電影《西虹市首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剽竊了《繼承者》劇本的核心獨創情節,嚴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對《繼承者》劇本的後續影視化造成了實質性妨礙,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萬餘元。

對此,六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系主張權利的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無法證明其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原告證據中涉及的《繼承者0722》《繼承者0828》等劇本均從未公開發表過,故被告不存在通過公開途徑接觸到上述作品任何內容的可能;電影《西虹市首富》系根據美國環球影城製片公司上映的電影《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合法改編、獨立創作攝製而成,人物設定、人物關係、核心情節橋段等均具有合法的改編來源,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情形;原告在脫離作品人物關係及情節邏輯關係的基礎上,錯誤地概括、總結所謂的“相似內容”,存在基礎的事實錯誤。綜上,六被告認為其未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在法庭上展示了10組證據,被告對此一一質證,雙方圍繞原告現有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是該案涉案作品享有權利的著作權人、被告有無接觸作品的可能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專家支招化解疑難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各執一詞,衝突激烈,都不願意接受法庭調解。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對於被外界認為“碰瓷”,肖某飈在庭審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回應:“如果碰瓷,為何不在影片熱映期內起訴呢?因為審慎,我才在律師團隊的幫助下,把所有比對證據和材料做好,完全認定對方抄襲,才最終起訴。”

近年來,影視作品的熱映,在吸引眾人眼球的同時,也招致了不少爭議。比如,2017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播出後就被訴著作權侵權,相關原告還被認為是蹭熱點。對此,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馮曉青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只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就可以主張權利,不能因為原告沒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簡單認為是蹭熱點。

那麼,在相關訴訟中,著作權侵權應該如何判定?權利人應該如何維權,而電影出品方又該如何避免陷入侵權糾紛?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著作權侵權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判定:一是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二是作品權利人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

趙佔領建議,權利人在主張維權時,一方面要積極收集對方接觸涉案作品的證據,另一方面要將自己原創作品與涉案作品仔細對比,找出哪些地方實質相似,同時證明自己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所得。馮曉青對上述觀點表示認同,他指出:“與其他類型著作權侵權相比,劇本著作權侵權需要排除一些不受保護的事實、題材、情節等因素。打官司要靠證據說話,對於原告而言,最重要的是收集和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同時對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進行認真對比,看兩者是否有實質雷同之處。此外,還需要另外一個條件,即被告有無可能接觸原告作品,被告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對於影視出品方而言,其如何確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權?趙佔領建議,其在前期應該保證劇本版權不存在瑕疵,如果是從第三方購買的劇本版權,要調查該劇本是否存在版權侵權情況,同時與作者通過協議約定,要求作者保證劇本不存在版權問題。

馮曉青則建議,影視出品方將劇本搬上熒幕或改編成電視劇需要獲得合法的授權,要遵循有關法律規定,不要採取拿來主義,對劇本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進行查證,在籤合同時明確相關權利條款,以免發生侵權風險。(本報記者 孫芳華)

信息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