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國傾城沈騷年
現在可以說,有80%以上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是這種調子,但是這種做法,未必是最好的做法。
為什麼這麼說呢?
1、假定事故有人死亡,並且交警頂了肇事方主責或全責,那麼後邊肇事方構成交通肇事罪會坐牢的,如果和對方好好溝通,獲得刑事諒解,一般是可以獲得緩刑,也就是不用坐牢了。
以前有一個案例,一個銀行的副行長平日財大氣粗慣了,這次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他輕描淡寫地說,死了個人嗎,沒多大事情,我買了全險,二百萬。結果他的話激怒了死者親屬,人家說,你坐牢也和保險公司商量好了,找我們,先拿上二百萬,給死者披麻戴孝三天再說!結果這個行長立馬慫了。可見雙方不好好配合協商,沒有一個是贏家。
2、現行的法律規定,有很多bug。
例如,假如傷者傷情很重,親屬說,我們都這樣受罪,你們應當交錢治傷。肇事者說,我買了保險,應當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說,要我們拿錢可以,等法院判了再說(至少要半年以後)。但是醫院毫不客氣,不交錢請出院,我們不是慈善機構。結果小傷成了殘廢,大傷變成死亡,不但傷者受罪,肇事者也不會有任何好處。
以黃淑芬案為例,當初傷者傷情較重,肇事方也拒不墊付醫療費,結果傷者親屬把房子賣了也沒交夠醫療費,結果雙方劍拔弩張,最後的結果,傷者死亡了,肇事者成了網紅,年薪二十多萬的職業泡湯,雙方都談不上是勝利者。
為什麼會這樣,實際上關鍵問題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傷者入院後到判決下來(至少要幾個月)期間,傷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誰墊付,該墊付不墊付的如何懲罰。
3、根據現在的制度,肇事者如果責任比較大,應當適度墊付醫療費。
買了保險,錢應當保險公司出,道理沒錯;保險公司等大半年法院判了以後再賠,似乎也沒什麼大毛病。但是,現在不交錢,醫院不治療是不成文的“行規”,遇到重點的傷,做個不大不小的骨科手術要十來萬,找一個陪護,一天就二三百元,這些全部由傷者自己想辦法,實在是過於殘忍。因此,比較合理的解決方法,應當是肇事者根據責任比例,適當墊付部分醫療費。
4、墊付注意事項
車方不願意墊付,除了怕麻煩,其實也有擔心將來傷者賴賬的成分。因此,作為肇事方,應當注意:
a、傷者一方通情達理,可以適度墊付,否則,如果傷者一方得寸進尺、小病大養,可少墊付或不墊付。
b、墊付的時候要保留證據,以便將來賠償的時候可以兌除。一般是要求傷者寫一個證明條或者收據。
c、墊付的內容僅限於醫療費,並且不宜超過應該承擔的責任份額。
淮北日月升
既然是全險當然歸保險公司管,不然我們上全險幹啥?我認為保險公司所執行的是最合法的,不能因為理賠不滿意就道德綁架,迫使當事人自損利益啊!相信法律,該得的肯定是不能少給的。
碧堯53
就算沒上全險的車主,事故發生後什麼也不管,就等法院判決,只要按照法院判決書執行的話也是合情合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