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佈局,佈局就是未雨綢繆。
人生最悲哀的就是,在你不能替自己做主的時候,那些你不喜歡的人替你做主,你自己的財產落入你討厭人的腰包。
人生最重要的兩樣東西,就是我們的餘生和財產。
在你還能決定你的生活的時候,財富可以為你所用,但是在你失去行為能力的時候呢?你的財富是否還能按照你的意願進行使用呢?這完全取決於你的監護人的品格,你是否能夠找到一個靠譜的人,這很重要。
在你還能決定你的財富如何傳承的時候,找到一個愛你的也是你愛的人繼承你的財產,這也很重要。
如何實現?
善用工具是關鍵,這兩個工具就是:意定監護和遺囑。
何為意定監護?
這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這是我們民法上首次創設的制度,原有的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以前的法律僅僅規定了如何依法確定監護人。
要知道,依法確定的監護人未必是符合你的意願的。
終於,我的人生我可以做主了。
意定監護,即協議確定監護人,主要的法律要點:
1、協議雙方均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必須要達成書面協議,口頭約定不好使;
3、必須雙方自由達成協議,不能存在欺詐和脅迫等情形;
4、該協議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只有在訂立協議的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才發生效力。
由此可見,意定監護和遺囑非常類似,最大的不同就是,意定監護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對於遺囑的相關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意定監護和遺囑都是書面協議,如何起草,如何保管是重中之重。
在家事案件的辦理中,發現有一大半的遺囑是無效的,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財產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財產不能按照遺願進行傳承,這是很可悲的,因此起草遺囑是關鍵。
起草了一份合法的遺囑,很多人就是將遺囑存放在僅僅自己知道的地方,最後遺囑落在了不是你的遺囑繼承人手裡,後果可想而知,你的財富傳承遺願無法實現。
人生最可悲的就是,失去行為能力的餘生不能得到善待;失去生命的時候財富不能按照遺願進行傳承。
凡事欲則立,不預則廢。
如此,你才能掌控你的人生。
尹宗堯律師,青島律協婚姻家事&財富傳承委員會委員,青島市總工會律師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