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還有補償

勞動力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機構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由於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直接招用員工提供的勞動並無實質差別,故《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與直接招用的員工同工同酬。那麼如果合同到期,派遣工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還能得到補償呢?

什麼!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還有補償

用工單位不續簽,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不用補償。勞務派遣員無工作期間,勞務公司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發放工資,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不續簽勞務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終止勞務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於原用工單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調解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前條規定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2、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派遣是社會上另外一種勞動形式,比一般的勞動關係更普遍,勞動者通過派遣公司的指派進行工作,比自己更容易找到工作一點,且勞動者會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這份合同對勞動者起合法保護的作用,在勞動者沒有工作時,應由派遣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文章來源於職來已久勞務派遣公司,來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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