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故意殺人案會有怎樣的複雜?

有這樣一個案例:

甲、乙合謀殺害丙,計劃由甲對丙實施砍殺,乙持槍埋伏於遠方暗處,若丙逃跑則伺機射殺。案發時,丙不知道乙的存在。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開槍射殺甲,子彈與甲擦肩而過,擊中遠處的乙,致乙死亡。


一個故意殺人案會有怎樣的複雜?

針對這個案例,試試對甲、乙、丙的犯罪行為進行分析。

甲、乙合謀殺害丙,在主觀上存在共同故意,實施過程中由於被丙發現,丙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開槍射殺甲,子彈與甲擦肩而過,擊中遠處的乙,致乙死亡。

致使甲、乙殺人目的沒有實現。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甲、乙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由於乙已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丙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欲殺甲,而甲已經出現在丙的跟前,主觀上不存在認識錯誤。

只是由於行為的誤差,導致乙死亡,屬於打擊錯誤。


一個故意殺人案會有怎樣的複雜?

對於打擊錯誤,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

按照具體符合說,由於丙客觀上所造成的結果與行為丙的主觀認識沒有具體符合,丙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後從一重罪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按照法定符合說,丙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的行為已導致他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丙對乙主觀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造成乙的死亡結果,對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丙的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最終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但是丙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對甲實施的是防衛行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可以認定為是正當防衛,故丙對甲的行為,無論根據何種學說,都不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一個故意殺人案會有怎樣的複雜?

由於甲、乙都屬於不法侵害人,都打算侵害丙。

對於,丙打死了乙,在客觀上屬於防衛,偶然地保護了自己,屬於偶然防衛。

對於偶然防衛,按照結果無價值論,丙的正當防衛在客觀上實施了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為,不需要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故丙的行為當然成立正當防衛。

按照行為無價值論,丙成立正當防衛需要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而丙在本案中,只是出於錯誤(偶然)才殺害了乙,丙主觀上並沒有殺害乙而保護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的意思,故丙的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

根據上述分析,如果認為正當防衛可以不考慮防衛人的主觀,即不考慮防衛人丙造成乙死亡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成立正當防衛,反之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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