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論法益保護原則

《刑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由於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於法益保護原則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63頁:事實上刑法總則第2條與第13條都說明了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將犯罪客體理解為法益具有法律根據。刑法分則沒有一個章節將社會關係作為犯罪客體,相反明文將權利、秩序、利益等作為犯罪客體,用法益來概括他們是合理的。

P64頁:法益保護原則對刑事立法的要求

聯繫我國現狀,以下幾點值得說明:

(1)不能將單純違反倫理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刑罰是一種重大的痛苦,並非維持社會倫理的適當手段;將維持社會倫理作為刑法的任務,不僅是對刑法的過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義上強制他人服從自己的價值觀;刑法只能將違反他人意志、給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2)對於沒有被害人或者自己就是被害人,也沒有侵犯可以還原為個人法益的國家或者社會法益的行為,不得規定為犯罪。

(3)對於參與有處分權的自我損害行為,不得規定為犯罪。

(4)對於單純有損某個國家機關的權威性,但並沒有侵犯相關法益的行為不得規定為犯罪。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現刑法分則規定了不以保護法益為目的的犯罪,或者某個分則條文所保護的法益現在不值得刑法保護,立法機關也應當儘快修改刑法,刪除這類條文。

P65頁:法益保護原則對刑事司法的要求

由於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所以,刑事司法必須貫徹這一目的。

(1)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結論,必須以法條的保護法益為指導,而不能僅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既不能按照倫理標準認定犯罪,也不能將符合刑法條文字面含義但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2)侵犯法益的行為同時保護另一法益時,需要通過法益的比較衡量,即侵犯法益的行為是否救濟了另一同等或者更高價值的法益,判斷行為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

(3)以具體法條的保護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為標準判斷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4)共同犯罪實際上是二人共同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必須將共同犯罪視為一種特殊的不法形態。

此外,刑事司法還必須以法益為基本標準或者輔助標準,認定罪數、犯罪數額等。

關於刑法保護的法益的總體內容,從刑法第2條與第13條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得到明確;關於刑法分則各章所保護的法益內容,也可以從刑法分則各章的章名中得以明確;而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內容,一般沒有明文規定,故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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