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盜版軟件,因違法所得達到此標準,法院判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曾經淘寶上經常能看到出售盜版軟件的,一般來說這種行為如果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下面這個案例中被告人因違法所得達到標準後,法院認為屬於犯罪:

【基本案情】

甲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通過互聯網下載“金蝶軟件”破解軟件,對金蝶軟件多個版本進行破解,未經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的授權,通過其淘寶網店進行銷售並進行後期的軟件維護升級,從中獲違法所得人民幣11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甲人民幣60萬元。

被告人甲供述證實,其在網上開淘寶店,主要經營“金蝶軟件”等多個版本的破解銷售。其銷售的破解的盜版“金蝶軟件”是自己破解的,一套200元到2000元不等,正版的一套30000元到50000元不等。破解和銷售”“金蝶軟件”存放在家裡自己的PC臺式電腦、移動硬盤、兩個臺式機硬盤裡,還有百度雲盤裡,如果有客戶想買盜版軟件,談好價錢後,會通過QQ遠程給客戶安裝。甲沒有得到金蝶國際軟件集團有限公司的授權。甲淘寶交易記錄中總收入為九十五萬元左右,其中有一部分是其為客戶或廠家做技術服務的費用是合法收入,其他是賣盜版軟件的不合法收入,共計11萬餘元。

出售盜版軟件,因違法所得達到此標準,法院判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破解“金蝶軟件”並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甲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單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扣押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十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刑法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如果銷售量很小,違法所得數額不大,不構成犯罪。本案中根據甲的供述,其售賣盜版軟件違法所得11萬餘元,已經屬於刑法規定的違法所得額巨大,最終法院認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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