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復興的商幫文化,究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還是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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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商幫文化似乎不僅僅是為經濟唱戲搭臺”

近幾年,我們注意到出現了一股討論經濟和文化之間關係的新熱潮,明清兩朝以來中國歷史上的商幫,成為現在人們熱衷談論的話題。文化,尤其是跟商幫緊緊聯繫在一起的各種文化,現在似乎不僅僅是為經濟唱戲搭臺,似乎也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當中的一種主旋律,它好像要成為人們醫治這個社會當中商業道德沉淪等弊病的一劑良藥。

再度復興的商幫文化,究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還是阻力?

湖南鳳凰古城牆(資料)

當我們身處在這樣一股有關商幫文化的浪潮中,更要理性地看待這個問題,理性地探討在現代市場經濟當中,商幫文化對於一個區域的經濟發展而言,究竟是動力還是阻力?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它能成為動力?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它會成為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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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制度必然與文化信仰相連,商人們不同的文化背景會內生出不同的經濟制度”

在11世紀的地中海地區,活躍著兩個著名的商人群體:馬格里布商人和熱那亞商人。他們從事相同的職業——航海貿易,也遇到了相同的問題:當一個商人在A城市組織貨源的時候,他怎麼把他的這些貨運輸到其他城市,然後在其他城市銷售。這個問題又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在其他城市選擇什麼樣的商人作為他的代理商;二是構建什麼樣的機制才能夠制約這些代理商,使得他們不至於通過欺詐等機會主義的手段損害委託商或者貿易商的自身利益。

馬格里布商人的解決方法是,選擇同一族群的馬格里布商人作為代理商。那麼,採取什麼樣的機制來防止那些代理商侵害自己的利益呢?很顯然,它動用了馬格里布這個族群的社會網絡,包括社會信息的網絡傳遞機制。要是哪個馬格里布商人騙了我,那麼,對不起,在這個群體當中通過口口相傳,最後沒有人會跟這個有劣行的商人做生意,他將會被排除出馬格里布商人群體。也就是,一個人只要對另一個人做了壞事,一旦他的這種不好的聲譽傳出去,將受到其他人的集體懲罰。

格雷夫教授把這種懲罰機制稱為“多邊的聲譽機制和多邊的懲罰機制”,這是一種基於社會民間組織習俗慣例的集體懲罰機制。

再度復興的商幫文化,究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還是阻力?

熱那亞商人不一樣,他們選擇非熱那亞商人作為貿易代理商。從12世紀開始,熱那亞商人就制訂了一套廣泛的契約登記以及契約實施的法律制度,建立了永久性的法院,制定合同法來調節商人之間的貿易衝突或爭端。

為什麼同一個地區兩群不同的商人,會發展出兩套完全不同的經濟制度或者說契約執行制度?答案是,經濟制度必然與文化信仰相連,商人們不同的文化背景會內生出不同的經濟制度或者說契約的執行方式。

馬格里布商人是一群活躍在穆斯林世界的猶太商人,生活在集體主義的社會當中,有著集體主義的文化信仰,同時還具備了集體主義社會中的信息傳遞網絡。基於這樣的信仰和這樣的網絡,他們構建了一個用於支撐他們貿易活動的、集體性的懲罰機制。一句話,馬格里布商人的這種制度,是以地緣、血緣、親緣為核心紐帶的一種人格化的交易方式,或者說是一種適合於熟人社會的人格化的交易機制。

熱那亞商人是一群從羅馬帝國中解放出來的城邦商人。他們的宗教、文化所信奉的是個人主義,在個人主義的文化信仰支配下,同時也因為缺乏像馬格里布商人那樣的密切的社會網絡,所以他們發展出一套以法律制度來作為有效運行基礎的交易方式。一句話,熱那亞商人無需以地緣、血緣、親緣為紐帶,他們的制度是一種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契約執行制度,或者說是一種可以向陌生人社會推廣的、普遍主義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機制。

再度復興的商幫文化,究竟是經濟發展的動力還是阻力?

首屆中國商幫峰會在杭州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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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商幫文化,應當以遵守法律和確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的主導地位為前提”

格雷夫教授對11世紀地中海不同商人群的研究,在我看來,實際上是開闢了經濟學和經濟史學從學理層面上研究商幫文化的先河。2003年10月,在復旦大學的新政治研究學國際研討會上,我試圖利用格雷夫教授的歷史比較分析理論來分析溫州商人群體行為特徵,以及它對溫州區域經濟的影響。《解放日報》在頭版作了報道,說“史晉川教授在滬預言,溫州模式將發生變遷”,很客觀。但是被轉載之後就不對了,有的都市報說“史晉川教授驚人預言,溫州模式在20年之內即將消失”。

我的這個觀點曾經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爭論,比如有日本學者就不同意我的觀點。他們認為,正是溫州人的人格化交易方式,促進了溫州的區域經濟發展。我不否認這種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前中期對溫州區域的經濟發展,乃至對整個浙江的區域經濟發展是有它的貢獻的,但因為那個時候是計劃經濟,還沒有適合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但到了今天,我想我們對於商幫文化的認識應該更加清晰。我個人認為,在商幫文化中的確有很多很

好的經商理念和經商方式,但是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忽略了商幫文化中,基於地緣、血緣、親緣和人格化交易方式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一,以地緣、血緣、親緣為紐帶和人格化交易方式為特徵的商幫文化,在交易範圍擴大後,並不利於商業活動中“誠信”的經商理念的確立。商幫文化中的“誠信”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人格化的交易方式來維繫。解決當今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不誠信問題,根本之道是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確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我們的經濟、合約的執行,應該以法治為基礎。

第二,商幫文化對於“三緣”的紐帶和人格化交易方式的倚重,儘管在一定條件下能夠潤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它會導致商幫中商人的封閉性,阻礙商幫中的商人去開拓新的產業。道理很簡單,商幫中的商人已經對人格化的交易機制、對“三緣”的核心紐帶形成了很強的依賴,你要他走出現在的產業進入新的產業,這是要他的命。在新的產業裡,沒有人格化的交易機制,他就會覺得非常不確定,認為風險很大,他就不願意跨出這一步。商幫文化所帶來的封閉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幫的開拓,導致了商幫對活動路徑的依賴。

第三,由於商幫文化中對“三緣”紐帶和人格化交易方式的認同,個別商人還會作跨經濟領域擴張,形成一種商權利與公共權力的結合,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

總而言之,對待商幫文化,我們一定要有全面的審視。一方面,我們應該肯定和繼承乃至發揚光大商幫文化當中一些優秀的成分,但另外一方面,我們也要警惕商幫文化中那些虛偽的東西和有害的成分。

現代市場經濟的建立,根本是法律制度的構建,發展出一套以法律為基礎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在遵守法律和確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主導地位的大前提下,我們可以借鑑商幫文化的一些優秀成分,在這種條件下,商幫文化可以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動力。而脫離了法律制度和非人格化交易方式去談商幫文化,是一種思想上的糊塗,對區域經濟的發展將有害無益。

來源|杭州週刊

作者|史晉川(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常務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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