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99元押金,先交6100元仲裁費?又一清華學生花400元起訴“小黃車”

退99元押金,先交6100元仲裁費?又一清華學生花400元起訴“小黃車”

1659萬!!!

這是《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今天登錄

小黃車(OFO)退押金頁面看到的數字

退99元押金,先交6100元仲裁費?又一清華學生花400元起訴“小黃車”

退押金實在難

爭議如何解決

根據“小黃車”的協議

只能仲裁

而消費者發現

要仲裁最少得先交6100元

不久前一位清華大學學生

狀告“小黃車”搞霸王條款

結果敗訴“倒賠”了400元

《中國消費者報》獲悉

又一位清華學生以同樣理由

狀告“小黃車”

10月9日已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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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華學生小孫

退99元押金無果

狀告“小黃車”

“倒賠”400元

2019年,清華大學法學院大三學生小孫在“小黃車”APP申請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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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小孫再次登錄“小黃車”APP時,注意到APP的“註冊/登錄”界面以黃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戶服務協議》格式合同的入口,並用小字提及“爭議解決條款”,無需進行任何勾選或點擊即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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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標明更新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其中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小孫認為,消費者提交押金一般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賃單車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並處理案件的最低費用為6100元糾紛解決成本與案件標的額相比過高,會實質性阻礙消費者對自身權利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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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孫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請法院確認小黃車仲裁協議無效。

小黃車運營企業拜克洛克公司辯稱,仲裁條款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小孫是自主自願選擇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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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小孫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小孫負擔。

至此,小孫不僅沒退回押金,還“倒賠”了400元。

2 又一清華學生

起訴“小黃車”公司

請求判令仲裁協議無效

《中國消費者報》獲悉,9月5日,清華大華學生小肖也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黃車”公司仲裁協議無效。

小肖在起訴狀中列舉了4方面理由:

一是該仲裁協議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相關部分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是該仲裁協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稱“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三是就當前2019年5月31日版本的《協議》和APP頁面設置而言,“小黃車”公司未能就該仲裁協議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四是申請人作為2017年註冊的用戶,無法注意到被申請人在2019年5月31日版本《協議》中的提示。

10月9日,起訴已獲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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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律師表示

類似的“霸王”格式條款也存在於

不少電商平臺的合同條款中

《中國消費者報》注意到,小肖及小孫的訴訟代理律師境都是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阮萬錦律師。

仲裁協議不應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如果可以通過這種設置不正當的仲裁條款可以阻礙消費者維權的話,很多無良商家會藉助同樣的仲裁條款來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0月10日,阮萬錦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分析道。

阮萬錦表示,消費仲裁需要更加註重維護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而在網絡消費合同中,消費者和經營者天然的不平等被進一步放大,其中的仲裁條款更應謹慎對待。“事實上,類似的霸王格式條款也存在於很多電商平臺網絡購物合同條款中,面對越來越多網上籤約的格式條款和仲裁協議,我們希望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裁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的情況。”

“在此,我也呼籲廣大消費者,要特別關注合同或者使用協議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考量一旦發生糾紛的維權成本。不用或少用這種有貓膩的產品,讓消費的腳投出真正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票。”阮萬錦最後說。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湘江

編輯/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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