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賀:大禾諮詢客戶--晶豐明源科創板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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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豐明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晶豐明源)在2019年8月26日成功通過科創板上市委審議。大禾諮詢有幸作為晶豐明源的IPO諮詢顧問機構。

晶豐明源的科創板上市申請在4月2日獲受理,歷經3輪問詢,擬發行不超過1,540萬股,融資金額為7.1億元

本次發行

保薦機構:廣發證券

律師: 國浩律師

會計: 立信會計

晶豐明源的主營業務為:電源管理驅動類芯片的研發與銷售,產品包括LED照明驅動芯片、電機驅動芯片等電源管理驅動類芯片。

報告期內,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是通用LED照明驅動芯片,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70%以上。


業績情況

晶豐明源2018年營業收入76,659.12萬元,淨利潤8133.11萬元

2019年1-6月份營業收入41,123.08萬元,淨利潤4,154.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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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規模:7.1億元

本次募集資金規模約71,020.00萬元,用於:

通用LED照明驅動芯片開發及產業化項目:16,890.00萬元

智能LED照明芯片開發及產業化項目:24,130.00萬元

產品研發及工藝升級基金:30,00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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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錯過首次上會機會

7月12日,科創板上市委發佈第16次審議會議公告,定於7月23日審議晶豐明源、傳音控股兩家企業的首發上市申請。但在會議召開當日,上市委發佈補充公告,稱由於晶豐明源在審議會議公告發布後出現涉訴事項,根據相關規則規定,本次審議會議取消審議上海晶豐明源的發行上市申請。

晶豐明源在8月15日更新的招股書(上會稿)中,披露了此次訴訟事項:

7月22日,晶豐明源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等資料,杭州矽力傑起訴作為第一被告的晶豐明源產品存在侵犯杭州矽力傑專利權的情形。杭州矽力傑起訴晶豐明源兩款產品分別侵犯其“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項專利,請求法院判令晶豐明源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相關涉訴產品並銷燬相關庫存,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晶豐明源已經準備應訴。矽力傑起訴其侵權的三項專利中有一項無效,今年7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宣告杭州矽力傑“可調光LED驅動電路”(ZL201410200911.9)專利權全部無效。對於另外兩項專利,金杜律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兩項專利所採用的技術方案並不一致,並未落入上述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涉訴案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若晶豐明源最終敗訴,需承擔的合理損害賠償數額應不會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400萬元。以10%所得稅稅率計算,對晶豐明源淨利潤影響為-360萬元,對其淨資產影響為-360萬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無重大影響

截至招股書籤署日,上述案件尚在進行中。

上市委主要問詢問題

1.關於毛利率和期間費用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

(1)結合同行業分析發行人毛利率低於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費用率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專營經銷商平均毛利率始終低於綜合性經銷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3)經銷商承擔了部分市場推廣工作,但發行人對其銷售價格與直銷價格基本相當的商業合理性;

(4)請結合 700V-BCD 工藝及 SOT33 封裝技術的運用範圍說明通用芯片單位成本逐年下降而智能芯片單位成本逐年上升的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2.關於專營經銷商

請發行人代表:

(1)結合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專營經銷商的主要經銷條款和商業條件,說明發行人是否對專營經銷商存在依賴,除正常經銷協議外,發行人員工(包括已離職員工)、直接或間接股東、董監高是否與專營經銷商及其關聯方存在其他約定或安排;

(2)說明發行人對專營經銷商的銷售定價是否公允,專營經銷商在報告期內的最終銷售情況;

(3)說明發行人員工(包括已離職員工)、直接或間接股東、董監高是否在發行人專營經銷商處持有股份、擔任董監高或存在其他任職情況,是否與發行人專營經銷商存在關聯關係或其他關係、是否存在利益輸送行為;

(4)說明發行人專營經銷商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由於重大違法違規而遭受處罰的情況、是否存在由於產品經營或質量 問題涉及重大爭議解決事項,如存在,請進一步說明對發行人的影響。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3.關於訴訟案件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

(1)兩款涉訴產品是否屬於公司研發的正在積極開拓市場的新產品,該專利訴訟案是否對公司的經營目標與產品方向構成影響;

(2)本次募集資金建設項目,是否涉及兩項產品的產能擴充;

(3)該專利涉訴案,是否對公司發展智能 LED 照明驅動芯片構成不利影響。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4.關於銷售費用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報告期銷售費用佔比遠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並結合 2017 年至 2019 年 1-6 月銷售人員平 均績效指標達成率僅為 61.57%、68.60%、77.69%的情形下,同期主營業務收入逐年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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