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凸顯“米兔”的複雜性

鄧飛訴鄒思聰、何謙一案一審判決書出爐,最核心的一句話是:

兩名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性侵(未遂)/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兩被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亦不足以令人毫無遲疑的確認其所述情況真實存在。

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鄒思聰、何謙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使用微信公眾號公開對原告鄧飛賠禮道歉,為原告鄧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鄒思聰、何謙方面不服判決結果,表示將提起上訴。

1月6日,鄒思聰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佈《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一審判決書在這裡了》,文中提及:“將本案中作為被告的我們的舉證證明標準提高到‘令人毫無遲疑的確信’,這個證明標準太高了……被要求如此高的舉證標準,我們不服。”

同日,鄧飛也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佈《兩年多了,鄧飛想和大家說的話》,稱鄒思聰、何謙方面“連‘作案’時間、地點和經過等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都說不清楚的指控,令我陷入一個絕望泥坑——我都沒有任何機會去找相關證據來自證清白。”

簡單來說,鄒思聰、何謙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鄧飛做過什麼,鄧飛也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做過什麼,這件事在法律上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但法院認為鄒思聰、何謙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因而判鄧飛勝訴。

一審判決書上一段關於判決邏輯的陳述,值得好好體味:

公民享有名譽權,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同時,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通過網絡發佈或接受信息,傳遞自己的思想感情、信念主張等內容。但言論自由並非不受限制,公民公開發表言論時應當審慎,須以不侵犯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利為限。若相關言論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責任。

……

行為人需就其陳述的“真實與否”負舉證責任,若其不能證明所述為“真”,應承擔舉證不能之法律後果。當然,為避免寒蟬效應,陳述人對事實描述是否為“真”的證明標準,不必苛求到分毫不差的還原客觀真實的程度,但仍需提供可信證據材料,足以使社會公眾確信其陳述事實真實存在。(一審判決書18頁)

按判決書的意思,你說別人性騷擾,你就得有證據,至少要達到“足以使社會公眾確信”的程度。

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凸顯了“米兔”運動的複雜性,性騷擾事件一般發生在密閉空間,除當事人之外,人們很難知道究竟發生過什麼事,而且往往時隔多年,真相幾乎不可考證,所有人都只能依靠經驗與價值觀做出判斷,因此判斷既是主觀的,又是非此即彼的。這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輿論的極化與社群的分裂。


尤其是公益界這一建基於價值觀的社群,大規模的分裂正悄無聲息地展開,其重要的標誌就是轉發鄒思聰的文章,還是轉發鄧飛的文章,要是加幾句傾向性強的評論,站隊的姿態就更明顯了。一家頗有資歷的行業媒體轉發了《兩年多了,鄧飛想和大家說的話》一文,隨後迫於壓力撤稿;也有業界人士記下了給對方陣營點讚的人名,打算以後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儘可能地不跟他們合作——價值觀的分歧,很多時候是不可調解的。

不應迴避的是,隨著米兔運動的擴散,不可避免會有誤傷的存在,而一旦出現錯誤的指控,缺乏邊界的“網絡公審”會對受害者產生巨大影響,這可以說是米兔的一個天然缺陷,因此,給被指控者留有足夠的辯護餘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對被指控者的認定也確實應該審慎。

但我們同時更應該看到,性騷擾事件在進入司法流程之後,由於舉證困難的客觀存在,性騷擾舉報者實際上處於非常的弱勢地位,但是,舉報者無法拿出“實錘”並不代表TA們沒有受過侵害,要求TA們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有些強人所難,可見,司法手段也有其侷限性。

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非常值得關注,即便在米兔運動中,像此案這麼膠著的情形也不多見,雙方對此案的堅持給人帶來了很多思考:性騷擾的維權困局、言論自由的邊界、司法手段的侷限……這拷問著我們每一個人:究竟什麼樣的公共行動與制度安排,才能在性侵/性騷擾事件中更好地維護公義?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但既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那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圍觀群眾,還是得尊重法律。

一審判決並非終局,此案未完待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