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觀點:違法建築能否以現狀抵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161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違法建築能否以現狀抵償債務。

首先,違法建築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違法建築因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本案世界金龍大廈第32、33層建築超出了福州市規劃管理局“榕規(93)建250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規模(高度99.99米,層數31層),工程已建設完成,至今未能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和驗收,應為違法建築。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建築的法定處理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等。而在違法建築被相關部門行使公權力拆除或自行拆除前,違法建築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

被執行人金龍公司對世界金龍大廈第32、33層建築雖不享有所有權,但其長期佔有、使用並以租賃等方式取得收益,上述建築應視為被執行人金龍公司的具有使用價值的可供執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住建部關於無證房產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明確“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世界金龍大廈第32、33層即屬通知中所稱的“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建築,南平中院按建築物現狀進行處置符合通知要求。南平中院在(2015)南執恢字第9-1號執行裁定中明確告知海峽公司世界金龍大廈第32、33層建築的現狀,亦提示了對建築交付後可能產生的消防安全等風險。

再次,南平中院(2015)南執恢字第9-1號執行裁定只對違法建築佔有的事實狀態進行了變更,未涉及建築物所有權的歸屬,不存在將違法建築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的情形,不影響行政機關今後對違法建築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未做規定。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明確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第五條確定了本批覆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因此,對於上述批覆施行前所形成的工程欠款,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的期限應自該批覆施行之日起計算期限。本案海峽公司已於2002年12月12日書面向福建高院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屬於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該批覆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雖然福建高院(2004)閩民終字第83號及(2004)閩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分別確認若世界金龍大廈第32層、33層房屋可辦理產權登記,應由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該因抵押產生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南平中院(2015)南執恢字第9-1號執行裁定並未侵犯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 | 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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