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橫穿馬路致兩車相撞 摩托車駕駛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2020-05-06 14:56

北京頭條客戶端

男子無證駕駛逾期未檢驗且已註銷的摩托車,經過路口未查看後方是否有直行來車,便左轉彎駛入交叉路口,致一轎車緊急避讓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車輛相撞,後司機搶救無效死亡。摩托車駕駛員被指犯交通肇事罪,應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未和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為何會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5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起未發生碰撞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男子駕摩托車橫穿馬路 轎車為躲避撞上對向車道來車

家住邳州市八義集鎮的曹唐山(化名)是一名泥水匠,平時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2018年1月27日早上,曹唐山像往常一樣騎行家中的二輪摩托車回家,路上經過省道323才莊路口時,沒有查看後方是否有直行的來車,就急忙左轉彎駛入交叉路口。正在此時,包工頭李強(化名)駕駛一輛大眾轎車沿省道323由西向東行駛,趕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行至才莊路口時,突然發現前方一輛二輪摩托車毫無預兆的左轉從其車前橫穿而過,李強心中一驚,為了避讓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盤,將車駛入了對向車道,撞上對向車道孫威(化名)正常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車,導致兩車嚴重損壞,而李強也因此嚴重受傷被送醫救治,後於2018年2月2日搶救無效死亡。

此時,曹唐山見兩車相撞與自己無關,自己也沒有受傷,頭也沒回騎著摩托車就離開路口了。目睹事故發生的半掛車司機孫威趕緊報了警。公安機關立刻展開偵查,經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事發路口沒有交通信號燈,當時李強是因緊急避讓二輪摩托車不得已駛入對向車道,導致兩車相撞,引起事故發生的正是這輛二輪摩托車車主曹唐山。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調查情況,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摩托車駕駛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致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過進一步偵查,發現曹唐山沒有駕駛資質,並且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是逾期未經檢驗且已註銷的車輛。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為曹唐山在通過無交通信號燈路口時,未觀察後方來車,未確保安全通過,且又無證駕駛已註銷機動車,據此認定,曹唐山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唐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系過失犯罪,且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經考察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社區監管條件,依法宣告緩刑。

摩托車駕駛人無駕駛資質且過路口未觀察

法官表示,通常情況下,大家認為只有行為人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輛撞到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對事故負責的情況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沒有發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當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其實是一種片面的認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本案中,曹唐山無證駕駛逾期未檢驗且已註銷的摩托車,在穿過交叉路口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確保安全,這一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曹唐山與該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行為人雖未發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負事故主要責任,一樣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在沒有紅綠燈的交叉路口,要讓直行車輛先行,確保安全通過,千萬不可麻痺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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