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綠了,可以打小三?

兩性關係永遠是談不完也說不清的關係,在夫妻生活中,彼此間的忠誠是道德倫理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現實中,破壞他人夫妻關係與夫妻一方保持不正常兩性關係的“第三者”常為人所唾棄,難忍者常會採取各種手段“打小三”,報復“小三”,如下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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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第三者是應該遭受譴責,筆者在實務工作中也常有當事人諮詢“楊律師,他破壞我家庭導致我離婚,我可否要求小三賠償”等此類問題,但在我國現行立法基礎之上,如此“侵權”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侵權,不能基於此提出賠償請求。那麼,如上這般報復,是否可行呢?

基本案情

李某與楊某於2012年結婚後便從農村老家到某省會城市打工,靠著夫妻倆兒的打拼,二人在省城買了房子,購置了車輛,還生下了兩個孩子,生活美滿幸福。可隨著時間的推移,丈夫李某時常夜不歸宿,感覺不對的楊某趁丈夫洗澡時偷偷查看了丈夫的手機,發現其與一名趙姓女子言語曖昧,彼此間以“親愛的”相稱,楊某雖然氣憤但是並沒有聲張。

某日,楊某叫上閨蜜王某、梁某至某酒店堵截楊某二人,發現二人後,李某、王某、梁某三人對趙某採用扯頭髮、拉肢體等方式進行毆打,並採取撕光趙某全身衣服,裸露趙某胸部及下體,使其在大庭廣眾之下“裸奔”等方式進行侮辱。作罷後,楊某便把趙某抱起來和李某等人開車去了自己家中,後趙某被派出所民警解救。

法院判決

楊某、王某、梁某被起訴至法院後,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王某、梁某在人口密集的大街上,採用暴力手段,強制解開趙某的胸衣、拽下趙某的褲子、裸露趙某下體的行為,屬於公然侮辱他人,由此引發群眾圍觀、拍攝,引起公共秩序混亂,嚴重傷害了趙某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鑑於楊某、王某、梁某均已取得趙某諒解,本案也系因趙某與楊某不正當男女關係所起,楊某、王某、梁某當庭認罪且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楊某、王某、梁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三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也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楊某、王某、梁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兩年的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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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固然可恨,但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等之規定,如採取毆打、侮辱等方式“譴責”小三,因感情背叛而處於受害者的一方將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審判庭上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及《刑法》中對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均有相關規定,遇小三,諮詢律師,依法維權才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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