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全國涉養子女、繼子女代位繼承權大數據研究

作者:許慧芳律師團隊


前言:

本次報告的基礎數據來源於阿爾法數據庫公佈的判決。

此次報告的目的,是研究近兩年來全國針對繼承案件中涉及養子女、繼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問題的裁判規則。為實現研究目的,我們以"代位繼承"、"養子"、"養女"、"繼子"、"繼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儘可能找到符合研究目的的樣本案例。

此次搜索的目標案例應當包含至少三代當事人,且一代與二代之間或二代與三代之間至少存在一組養父母子女或者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所以在案例檢索時會有許多幹擾項,排除各類不符合研究目的的案例後,得到56個符合研究目的的樣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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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56個樣本案例中,有40個案例裁判支持代位繼承,16個案例裁判不支持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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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分析如下:

一)二代為養子女、繼子女,三代為親生子女

一代與二代之間為養父母子女關係或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代與三代之間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案例數量共計19個,法院均裁判支持三代有權代位繼承一代的遺產。


(二)二代為親生子女,三代為養子女

一代與二代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二代與三代為養父母子女關係的案例數量共計12個,法院均裁判支持三代有權代位繼承一代的遺產。


三)二代因與他人形成養父母子女關係,二代的親生子女不可代位繼承二代生父母的遺產。

一代與二代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二代自小被他人收養,並形成撫養關係的案例數量共計3個,法院均裁判不支持三代的代位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三代無權代位繼承一代的遺產。


四)二代為親生子女,三代繼子女,是否能代位繼承,裁判結果有分歧

代位繼承中最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在於,一代與二代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二代與三代為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則三代是否可以代位繼承一代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前提是二代先於一代去世,二代本應繼承的份額不因為其已經去世而消失,其應該繼承的份額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來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繼承法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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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該繼承法意見,並未對被繼承人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作出規定,造成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作出不同理解,裁判結果也是大相徑庭。


在檢索到的樣本案例中,共計9個案例支持三代繼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主要理由為:上述繼承法意見第26條雖然並未列舉被繼承人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的情形,

但也並未排除其代位繼承權。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7679號判決書中,提及"代位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劉某與何魯豫並無血緣關係,非自然血親。但我國繼承法規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劉某與何魯豫形成扶養關係,繫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此種親屬關係為擬製血親,即王秀蘭與何魯豫為自然血親,何魯豫與劉某為擬製血親,我國繼承法並未排除擬製血親的代位繼承權,故劉某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該判決明確指出,繼父母子女關係為擬製血親,與自然血親同樣享有代位繼承權。


又比如,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6)魯0203民初8920號判決書中指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其中並未包括被代位人的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但考慮到我國繼承法已將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作為法律擬製血親賦予其繼承權,根據這一立法本意,徐某2應享有代位馬某15繼承馬某15父親遺產的權利。"法院運用目的解釋的民法解釋方法,擴大了該條司法解釋適用的範圍,但其仍在《繼承法》中關於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範疇之內,該解釋並不違法。


不支持被繼承人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的觀點認為,繼承法意見第26條列舉的各種情形為代位繼承權人的所有情形,三代為繼子女的情形未列入其中,故不享有代位繼承權。該類型裁判結果共計13例,在總數上略多於支持的觀點,顯示出多數法院較為保守,嚴格依照繼承法意見的文義來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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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第(四)種情況全國法院出現了裁判上的分歧,有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現象。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進行規定,但從《繼承法》立法本意和婚姻家庭關係的本源,三代還是可以據理力爭的。


總策劃、統稿:許慧芳

案例撰寫:馬剛、陳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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