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將文明行為促進納入法治化軌道。

“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範,對構建河北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保障機制具有重要實踐意義,也有利於引導和推動全社會樹立文明新風。”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高層拋物、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罰!

5月31日是第32個“世界無煙日”,公共場所吸菸等問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對此,《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否則,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電動車在樓梯間充電可能引發火災,成為條例規範的重點: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高空拋物、不文明養犬、隨地吐痰等也是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對此條例設置了處罰條款:

——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亂倒生活垃圾、汙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對這些不文明行為,如何監管?“推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綜合運用教育、行政、經濟、科技、法治手段,持續開展治理整治。”省文明辦專職副主任李秀存表示,還要發動社會各界開展監管,推動各地積極組建市民公共文明勸導團、市民文明督察隊。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見義勇為、志願捐獻,獎!

把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提高到法規層面,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明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條例規定,對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道德領域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條例將計入個人信用記錄的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與所在單位的文明創建工作掛鉤,個人的不文明行為直接影響到集體的工作和榮譽,對個體不文明行為是一個制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單位對其職工不文明行為行使提醒和勸阻義務。”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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