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帶薪休假被侵犯怎麼辦?


勞動者帶薪休假被侵犯怎麼辦?

案例回顧

被告葉某自2013年到原告廣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間,被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原告也未為被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

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不支付被告帶薪年休假工資。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廣告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被告的帶薪休假,也沒有發放帶薪休假工資,存在違法行為。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葉某應自2014年起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是毫無疑問的,而原告公司未安排帶薪休假,也未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顯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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