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 | 從能源法看透露的電改密碼及對電改參與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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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 從能源法看透露的電改密碼及對電改參與者的影響

北極星售電網訊:4月10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徵求意見稿)》,能源法代表整個中國能源的發展方向,涉及很多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可以見得本次公開徵求意見將我國能源發展立法進程向前推進了一步。

(來源:北極星售電網 作者:七塊錢)

徵求意見稿出臺後引發了行業內的熱議:能源法對電改有什麼影響?對參與電改的各個主體又有什麼影響?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觀茶君團隊負責人展曙光在4月19日北極星電力網舉辦的深度解讀能源法《能源法視角下,電改的昨天今天明天》直播中表示,“透過能源法我們可以看到,未來電改的走向已經顯現,在能源改革過程中一些問題已經達到共識。”

對電力市場的影響:確立能源市場化改革方向推動電力市場發展

談到能源法對電力市場的影響時,展曙光稱“能源市場化”已是共識,能源法直接確立了能源市場化的改革方向,至此能源改革是堅持計劃為主還是走向市場的問題得到了解答。“市場化”在能源法中得到了呈現,電改9號文的改革也一直沿著這個方向進行。“三放開一獨立”、放開發用電計劃、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改革等等都反映了電力市場化的方向在向前走。

電力交易機構、交易品種、交易規則都是電力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源法中提到的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範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對於電力交易機構的獨立規範運行具有積極作用;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有利於豐富交易品種,提高市場活躍度,推進電力市場的發展。

對電網企業的影響:壟斷性與競爭性業務分開經營對電網改革有指導作用

能源法中有哪些條款和電網企業直接相關呢?

能源法中有一個條款提到,“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這一條對於電網的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指導作用。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怎麼界定、如何區分、“分開”的具體形式有哪些等等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首先對於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的界定,展曙光表示:

我們可以根據國家發改委《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中哪些列入輸配電價,哪些列入管制範圍,來判斷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範疇。但裡面有一項值得注意:電儲能設施成本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也就是電儲能不是壟斷業務。但本次能源法中提到電網企業發展儲能技術,與《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中表述不一致,展曙光稱徵求意見稿把儲能寫進來值得商榷,下一步以哪個為準有待觀察。

傳統意義上大家習慣把配電業務視為壟斷性業務,但是要看最新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提到放開競爭性業務,支持民營企業以控股或參股形式開展發電配電售電業務,由此可見配電是可以逐步放開的“競爭性業務”。

其次關於“分開”的具體形式:

競爭性業務和壟斷性業務分開經營,該怎麼理解?展曙光提到:分開有三種形式:財務分開、法律分開、產權分開。財務分開是競爭性業務和壟斷性業務都在一個公司做,但在記賬的時候分開。法律分開是由不同法律實體,比如一個電網企業分設不同的公司分別做輸電、配電、售電業務。產權分開是不屬於同一個電網企業,輸配售電公司直接屬於國資委,單獨管理。最初級的分開是財務分開,分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可能需要一步步過渡。但現在法律裡提到的分開經營到底都是哪種分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對售電的影響:促進建立公平的售電環境 利好獨立售電公司

在談到能源法對於售電業務的影響時,展曙光表示大家一直關注電網企業的售電問題,電網企業從事競爭性售電,那麼其他售電主體很難競爭,目前來看這種現象並沒有得到很明確的解決,由此也能看出競爭性和壟斷性業務分開的重要性。

另外市場壟斷也是影響售電業務發展的因素,電網系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競爭力大,獨立售電公司沒有得到公平對待,沒有公平環境售電公司很難發展。因此售電公司的發展取決於壟斷環節和競爭環節的分開程度。

對增量配電的影響:利於解決增量配電不公平競爭問題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其實質就是輸配分開的探索,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是在電網範圍內單獨劃分一個區域做為增量,由其他主體投資的配電企業去經營,與電網企業競爭。但目前很多參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企業感覺很失望,跟原來預想的出入較大,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呢?展曙光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增量配電的配電區域本來就是從電網區域切分出去的,與大電網競爭肯定困難。如果想實現通過比較競爭提高效率的目的,那麼就需要同等條件下的競爭。如果把增量配電企業的配電業務和電網企業的配電業務對比,是相對公平的,但是目前的狀況是增量配電企業的配電和電網的整個業務(輸電+配電)競爭,而增量配電網的電源又受制於電網的輸電業務,這種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

如果下一步能實現競爭性業務和壟斷性業務分開,電網的輸電配電業務達到財務獨立核算的分開程度,配電網和其競爭至少有一定可比性。競爭性業務和壟斷業務分開經營,對於增量配電的發展而言,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對火電的影響:不能一刀切 要注重清潔安全高效

市場中對於火電企業的聲音是,新一輪電改以來發電受傷最重,讓利最大,現在市場競爭殘酷,很多火電企業經營不下去面臨倒閉的困境。那麼透過能源法我們能看到電源企業的什麼現象呢?

展曙光表示,發電側有各種電源,電源以後究竟怎麼發展,能源法從優化能源結構方面確定了一個發展方向,即調整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能源法反映了下一步整個能源結構的調整趨勢,那麼對火電企業有什麼影響呢?展曙光表示,火電作為化石能源,首先面臨被替代的趨勢,前景不好,但並不意味著不開發火電。火電逐步被替代的命運很難避免,但是多長時間實現很難說。煤電對國家而言非常重要,從我國的資源稟賦看,不可能將火電一刀切掉,那麼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是什麼呢?當然還是要發展,但是能源法中提到要注重清潔安全高效,超低排放,在類型上要發展熱電聯產、熱電煤氣多聯供等。

另外關於火電,能源法2007版提到國家在能源資源富集、符合大規模開發條件、對國家能源佈局具有戰略作用的地區建設能源基地。在新版能源法中刪除了這一條,想搞大的煤電基地火電基地現在已經不可能了,不受國家鼓勵。

對可再生能源的影響:通過補貼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路子走不通

能源法中提到的結構優化、鼓勵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對於可再生能源是一種利好。但是指望通過補貼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想法需要改變。

針對這一問題,展曙光做了對比:2017版能源法中明確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也明確了發展基金的來源。但是新版能源法中並沒有提到此項內容,只提到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但到底何種政策可能不再是法律強制的了,因此通過補貼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路子是走不通的。

對電力用戶的影響:高耗能企業不公平因素減少

能源法對於電力用戶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高耗能”領域的變化。從2007版和2020版能源法的對比中,可以看到“高耗能”一詞在2007版中出現9次,在新版能源法中只出現1次,說明我國告別了能源供應短缺時代,能源供應結構更加合理,對於現有高耗能企業來說是一個好事,不公平因素會慢慢減少。

當前國內實體經濟不景氣,國家也出臺相關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可以預見的是對於能源改革而言,加大力度繼續推進是確定無疑的事情,電力現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等等都會持續下去。基於國內的改革習慣,我們的改革還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但電改畢竟經過了5年,相信下一步改革步伐會加快,參與改革的各方主體要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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