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法官受賄案判決書被曝光!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海濤,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原審判員、一級法官,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因涉嫌受賄問題,於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於2018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1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譚瑞、沈慶珊,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又一起法官受賄案判決書被曝光!


審理經過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4月3日以惠城檢公訴刑訴〔2019〕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海濤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並經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9日、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智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海濤及其辯護人沈慶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夥同洪某猛共同收受人民幣40萬元,個人分得其中30萬元。

1.2016年8月27日,深圳市水都假日酒店因涉黃問題被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查處,水都酒店有18名員工被刑事拘留(5人在逃)。2017年上半年,于丹丹等13人協助組織賣淫案起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後,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青(另案處理)、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水都假日酒店分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林某雄(另案處理)找到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民警洪某猛,請洪某猛幫忙“聯繫”該案主審法官吳海濤,使涉案人員得到從輕處理,鄭某青和林某雄給洪某猛人民幣30萬元用於“協調”法院關係。

洪某猛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吳海濤。2017年4月的一天,洪某猛約吳海濤在深圳市南山區新桃園酒店吃飯,席間洪某猛請吳海濤在審理於某丹一案時對涉案人員從輕處理,吳海濤答應幫忙。飯後洪某猛開車送吳海濤到地鐵站,在吳海濤臨下車時,洪某猛送給其人民幣20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2017年6月21日,吳海濤作為主審法官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於某丹等13人均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

2.2017年7月,水都酒店在逃員工陳某虎、徐新銳被抓獲歸案,案件起訴到寶安區人民法院後,鄭某青又讓林某雄拿給洪某猛10萬元人民幣,請洪某猛再設法“協調”寶安區人民法院的案件主審法官輕判這兩個員工。當晚,洪某猛開車到了被告人吳海濤家樓下,吳海濤上了洪某猛的車後,洪某猛向吳海濤介紹了陳某虎、徐新銳兩案的情況,並告訴吳海濤這兩個案件中有一個是由刑事速裁庭法官黃某東主審,讓吳海濤幫忙找黃某東做做工作,讓這兩人的判刑結果和於某丹案件的刑期差不多,吳海濤答應幫忙,洪某猛將林某雄給的10萬元人民幣送給吳海濤,吳海濤予以收受。

吳海濤後找到主審徐新銳案的法官黃某東告知其於某丹案的判決情況,希望黃某東主審的徐新銳案能和於某丹案判的差不多,黃某東答應幫忙。2017年8月21日,黃某東作為主審法官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徐新銳有期徒刑十個月。7月18日,寶安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任某妍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陳某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人民幣33萬元。

1.2016年2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謝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陳某(另案處理)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對謝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儘快結案,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對謝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很快結案。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3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2.2016年5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於某海敲詐勒索案,陳某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提出於某海系犯罪未遂且該案被害人已向於某海出具了諒解書,希望吳海濤對於某海判處緩刑,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判處於某海緩刑。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3.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汪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陳某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對汪某判處緩刑,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告訴陳某,如果汪某的案件想要判處緩刑的話,最好讓被告人家屬去籌錢還給投資人,如果沒有能力還錢至少也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後來被害人對汪某出具了諒解書,吳海濤據此對汪某判處了緩刑。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4.2017年7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趙某危險駕駛案,陳某擔任辯護人。陳某告知吳海濤該案被告人趙某是個律師,如果對趙某判處實刑或緩刑,趙某都會喪失律師資格,希望吳海濤能判處趙某有罪免罰,同時陳某也會找相關領導做做工作,吳海濤予以答應。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危險駕駛案件判處免罰是很罕見的,考慮到陳某的請託,吳海濤在刑庭討論案件時提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後該案被提交寶安區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並通過。之後,吳海濤對趙某作了有罪免於刑事處罰的判處。判決後不久,在吳海濤家樓下,陳某送給吳海濤人民幣20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三、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和陳某人民幣40萬元。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林某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另案處理)擔任被告人林某成的辯護人。鄭某得知同所的律師陳某與吳海濤關係很好,便通過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吳海濤能對林某成判處無罪或緩刑並認定林某成收受華強集團2750萬元人民幣的合法性,事後會對吳海濤表示感謝。吳海濤答應幫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多次就案件情況和吳海濤進行溝通,吳海濤也多次將案件進展情況、相關領導的指示意見私下透露給陳某。後吳海濤對林某成做出了緩刑判決並在判決書中確認了其收受華強集團錢款的合法性,判決該款項不予追繳。林某成及家屬向鄭某表示非常滿意該判決結果。判決後的一天上午,陳某在寶安科技館路邊,送給吳海濤人民幣40萬元,並向吳海濤表示這是鄭某讓他轉交給吳海濤的關於林某成案的好處費,吳海濤予以收受。

在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吳海濤已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萬元上交至深圳市福田區紀委監委暫扣款賬戶。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10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海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節,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2019年7月11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作出惠城檢公訴刑變訴〔2019〕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惠城檢公訴刑訴〔2019〕549號起訴書變更如下:被告人吳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1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變更起訴,請依法判處。惠城檢公訴刑訴〔2019〕549號起訴書未被變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吳海濤認罪,辯解我沒有夥同洪某猛共同收受40萬元,洪某猛收了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只拿了30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辯稱,一、關於案件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的“本案被告人夥同洪某猛共同收受人民共40萬元”並不準確,實際上,本案被告人對於洪某猛共收受人民幣40萬元,其中私自收下10萬不知情,就該10萬元款項,被告人與洪某猛間並無共同受賄的主觀故意。因此,洪某猛私自收下的10萬元不應計入被告人的受賄金額。

二、關於量刑情節。一是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具有坦白情節及餘罪自首情節。被告人在本案偵辦各階段,均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辦案部門,如實向辦案機關供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庭審中,更是真誠悔罪,如實向法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法庭調查,具有坦白情節。此外,在本案調查期間,被告人除了如實交代了其與洪某猛共同收受鄭某青和林某雄賄賂款的涉嫌犯罪事實,還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並未掌握的其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崗、鄭馬所送賄賂的涉嫌犯罪事實,具有餘罪自首情節。可見,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悔罪表現真誠,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二是被告人系被動受賄,主觀惡性不大,且積極全部退贓,其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系被動受賄而非主動索賄,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本案的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已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萬元上交至深圳市福田區紀委監委暫扣款賬戶。被告人的上述行為,表明其積極反省,並且以實際行動真誠悔過,具備從輕處罰情節。

三是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被告人此前一慣表現良好,其在工作上經常加班加點,認真辦案,多次獲得市、區優秀法官、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其之所以走到今天這一步,主要是一時糊塗和廉政意識淡薄所致,屬於初犯、偶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就洪某猛私下收受的10萬元人民幣並不知情,故不應計入被告人的受賄金額,此外,被告人深刻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及餘罪自首情節,又系初犯、偶犯,被動受賄,積極主動全部退贓,主觀惡性不大。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各種從輕情節,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夥同洪某猛共同收受人民幣40萬元,個人分得其中30萬元。

1.2016年8月27日,深圳市水都假日酒店因涉黃問題被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查處,水都酒店有18名員工被刑事拘留(5人在逃)。2017年上半年,于丹丹等13人協助組織賣淫案起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後,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青(另案處理)、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水都假日酒店分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林某雄(另案處理)找到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民警洪某猛,請洪某猛幫忙“聯繫”該案主審法官吳海濤,使涉案人員得到從輕處理,鄭某青和林某雄給洪某猛人民幣30萬元用於“協調”法院關係。

洪某猛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吳海濤。2017年4月的一天,洪某猛約吳海濤在深圳市南山區新桃園酒店吃飯,席間洪某猛請吳海濤在審理於某丹一案時對涉案人員從輕處理,吳海濤答應幫忙。飯後洪某猛開車送吳海濤到地鐵站,在吳海濤臨下車時,洪某猛送給其人民幣20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2017年6月21日,吳海濤作為主審法官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於某丹等13人均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

2.2017年7月,水都酒店在逃員工陳某虎、徐新銳被抓獲歸案,案件起訴到寶安區人民法院後,鄭某青又讓林某雄拿給洪某猛10萬元人民幣,請洪某猛再設法“協調”寶安區人民法院的案件主審法官輕判這兩個員工。當晚,洪某猛開車到了被告人吳海濤家樓下,吳海濤上了洪某猛的車後,洪某猛向吳海濤介紹了陳某虎、徐新銳兩案的情況,並告訴吳海濤這兩個案件中有一個是由刑事速裁庭法官黃某東主審,讓吳海濤幫忙找黃某東做做工作,讓這兩人的判刑結果和於某丹案件的刑期差不多,吳海濤答應幫忙,洪某猛將林某雄給的10萬元人民幣送給吳海濤,吳海濤予以收受。

吳海濤後找到主審徐新銳案的法官黃某東告知其於某丹案的判決情況,希望黃某東主審的徐新銳案能和於某丹案判的差不多,黃某東答應幫忙。2017年8月21日,黃某東作為主審法官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徐新銳有期徒刑十個月。7月18日,寶安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任某妍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陳某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人民幣33萬元。

1.2016年2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謝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陳某(另案處理)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對謝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儘快結案,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對謝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很快結案。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3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2.2016年5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於某海敲詐勒索案,陳某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提出於某海系犯罪未遂且該案被害人已向於某海出具了諒解書,希望吳海濤對於某海判處緩刑,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判處於某海緩刑。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3.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汪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陳某擔任該案辯護人。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對汪某判處緩刑,吳海濤答應幫忙。後吳海濤告訴陳某,如果汪某的案件想要判處緩刑的話,最好讓被告人家屬去籌錢還給投資人,如果沒有能力還錢至少也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後來被害人對汪某出具了諒解書,吳海濤據此對汪某判處了緩刑。判決後不久,陳某來到吳海濤辦公室並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4.2017年7月,被告人吳海濤主審趙某危險駕駛案,陳某擔任辯護人。陳某告知吳海濤該案被告人趙某是個律師,如果對趙某判處實刑或緩刑,趙某都會喪失律師資格,希望吳海濤能判處趙某有罪免罰,同時陳某也會找相關領導做做工作,吳海濤予以答應。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危險駕駛案件判處免罰是很罕見的,考慮到陳某的請託,吳海濤在刑庭討論案件時提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後該案被提交寶安區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並通過。之後,吳海濤對趙某作了有罪免於刑事處罰的判處。判決後不久,在吳海濤家樓下,陳某送給吳海濤人民幣20萬元,吳海濤予以收受。

三、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和陳某人民幣40萬元。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海濤主審林某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另案處理)擔任被告人林某成的辯護人。鄭某得知同所的律師陳某與吳海濤關係很好,便通過陳某找到吳海濤,希望吳海濤能對林某成判處無罪或緩刑並認定林某成收受華強集團2750萬元人民幣的合法性,事後會對吳海濤表示感謝。吳海濤答應幫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多次就案件情況和吳海濤進行溝通,吳海濤也多次將案件進展情況、相關領導的指示意見私下透露給陳某。後吳海濤對林某成做出了緩刑判決並在判決書中確認了其收受華強集團錢款的合法性,判決該款項不予追繳。林某成及家屬向鄭某表示非常滿意該判決結果。判決後的一天上午,陳某在寶安科技館路邊,送給吳海濤人民幣40萬元,並向吳海濤表示這是鄭某讓他轉交給吳海濤的關於林某成案的好處費,吳海濤予以收受。

在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吳海濤已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萬元上交至深圳市福田區紀委監委暫扣款賬戶。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訊問通知書,證明案件的來源以及監察機關啟動調查程序合法、有效。

2、關於吳海濤涉嫌受賄一案指定管轄的覆函、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5日將被告人吳海濤受賄一案,指定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以第一審程序審理。

身份信息、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等級晉升審批表、法官入額審批表、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證明、公務員登記表、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履歷表、關於借調吳海濤同志的函、關於延長吳海濤同志借調時間的通知等資料,證明被告人吳海濤案發時已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證明吳海濤是國家工作人員,任職經歷從2005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判員、一級法官,於2017年7月26日借調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幫忙工作,截至2018年9月30日。

3、到案經過,證明監察機關調查被告人吳海濤的經過及被告人吳海濤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

4、工商登記資料,證明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水都假日酒店分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及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鄭某青。

5、水都假日酒店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的相關材料,證明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於2016年8月28日對水都假日酒店因涉嫌組織賣淫案立案偵查,對涉案違反人員處以行政拘留,並先後對於某丹等十三人、陳某虎、徐新銳等案件移送起訴。經審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6刑初298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於某丹等13人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該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粵0306刑初421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陳某虎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該案主審法官為任某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6刑初503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徐新銳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該案主審法官為黃某東。

6、謝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材料,證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粵0306刑初62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謝某辯護人為陳某,該案的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

7、於某海敲詐勒索罪的案件相關材料,證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7日作出(2017)粵0306刑初345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於某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於某海的辯護為陳某,該案的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

8、汪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材料,證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粵0306刑初524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汪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汪某的辯護人為陳某,該案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

9、趙某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材料,證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粵0306刑初374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趙某的辯護人為陳某,該案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

10、林某光、林某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案件材料,證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粵0306刑初83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林某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林某成的辯護人為鄭某,該案的主審法官為被告人吳海濤。

11、農業銀行賬戶流水清單,證明陳某農業銀行賬戶(尾號5719、6471)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銀行流水。

12、刑事案件委託合同、情況說明,證明謝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於某海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其二人的家屬分別委託陳某為辯護人;

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出具說明汪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未找到合同,主辦人為陳某;趙某危險駕駛一案,未找到合同,判決書上註明的辯護人為陳某;林某成受賄罪一案,未找到合同提供,主辦人為鄭某;

陳某於2011年8月9日加入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鄭某於2006年6月8日加入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13、廣東省暫時扣留(或凍結)財物收據,證明被告人吳海濤將103萬元上交至深圳市福田區紀委監委暫扣款賬戶。

14、證人證言:

(1)證人鄭某青證言及交代材料,證明我是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雄是我下屬。2016年8月26號的時候,龍某都酒店3樓KTV因涉黃被深圳市局龍華公安分局查處,當時被帶走的涉案人員有100餘人,有18個人被立案刑拘並逮捕,其中有5人在逃,這5人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最後有17個人到案,還有一名叫劉某的人一直還在逃)。2016年國慶假期後的一天,被抓的酒店員工的家屬到酒店鬧事,要求我們出面擺平這件事,由於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我和林某雄便四處找人解決這件事情。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雄找到了洪某猛,他告訴我說可以找洪某猛幫忙協調案件的事情,我就讓林某雄去聯繫洪某猛。後來林某雄和洪某猛聯繫後說,洪某猛答應幫忙,洪某猛提出來需要30萬元人民幣去找法院的關係,幫助這些員工得到從輕處理。當時我同意了,我就安排林某雄送了30萬元給洪某猛,交給洪某猛總承包去處理該事情,並告訴林某雄要錢就去公司財務那裡取,我也通知公司財務安排好錢給林某雄,要用隨時過去取。這30萬元是我通知財務準備好讓林某雄去取的,然後再由林某雄送給洪某猛的,事後,林某雄告訴我說錢已經送給洪某猛了,由於時間太久我記不清了,具體情況問林某雄會清楚一點。這些錢是公司的備用金。2017年的時候,在龍某都酒店涉黃案件中13人被依法判決後,同案在逃的人員陳某虎和徐新銳相繼被網上追逃抓獲歸案後仍未判決。為了使這兩人也能夠得到輕判,我告訴林某雄,讓林某雄去找洪某猛再協調一下關係幫忙,當時洪某猛說這兩人需要10萬元人民幣去打點。協調法院關係。我考慮後同意了,我就安排林某雄從公司備用金拿10萬元人民幣送給洪某猛,具體林某雄送錢過程要問林某雄才清楚。涉案的15人都以協助組織賣淫被判刑了,具體每個人的判決情況我記不清楚,以法院判決為準。洪某猛具體找了什麼,怎麼幫助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安排林某雄去送錢給洪某猛,由洪某猛去協調關係。最後涉案的15人都得到了比較輕的處理。該筆40萬元人民幣的數額是林某雄和洪某猛商量好的,是洪某猛提出來的,其中包括了我送給洪某猛的感謝費以及打點法院關係的費用。40萬元人民幣洪某猛是如何安排分配,這個問林某雄他會清楚一點,是怎麼支配這些錢的我不清楚,由洪某猛他自己安排,洪某猛也沒有告訴過我。這40萬元人民幣是否有給到法官,具體我不清楚,這40萬元人民幣是由洪某猛支配使用,具體洪某猛送給哪個法官及送多少錢由他來決定。因為案件是在寶安法院審判,具體錢是給洪某猛去協調寶安法院的法官。(《訴訟證據卷二》第72-79頁)

(2)證人林某雄證言及交代材料,證明我是深圳市水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水都假日酒店分公司行政副總經理。2016年8月,我們龍某都酒店因涉黃被公安機關查處。案發後,當時被抓了13個人,涉案人員的家屬天天來酒店鬧事,上下非常緊張,四處託關係找人處理這個案件。當時老闆就想到了找洪某猛,想看他有沒有辦法幫助處理。年底,我找到洪某猛,約洪某猛到鄭某青的辦公室見面,見面後,老闆鄭某青告訴他龍某都酒店因涉黃被查抓了人,家屬天天在酒店鬧事,影響到酒店的正常經營,希望他能幫忙協調一下法院的關係,洪某猛就表示說可以幫忙,但是需要拿錢打點關係,當時老闆鄭某青也同意了。2017年上半年,洪某猛聯繫我說,水都涉黃的系列案件準備判了,他已經和主審法官聯繫上,經過他溝通,這個系列案件第一批被抓的13人基本都會判10個月至18個月左右,問我老闆鄭某青有沒有交待什麼事情。我當時問了老闆鄭某青,鄭某青說答應給洪某猛30萬元人民幣去協調法院關係。鄭某青打電話讓財務準備了一個裝有30萬元人民幣的袋子交給了我,我隨後與洪某猛約好在他家附近(福田區宏威路附近)見面。見面後,我把裝有30萬元人民幣的袋子當場交給了洪某猛,洪某猛收下這30萬元後我就走了。2017年下半年的時候,龍某都酒店涉黃案件第一批13人被判後,另外兩個被網上追逃抓到的酒店員工徐新銳和陳某虎的案件也是在寶安法院辦理,家屬也到我們酒店鬧事,鄭某青讓我找洪某猛協調一下,希望能輕判兩人。我就聯繫了洪某猛,告訴他龍某都酒店涉黃案件還有兩個被網上追逃抓到的員工,老闆鄭某青也希望這個兩個人被輕判,希望洪某猛幫幫忙。洪某猛說這兩個人的案子要去協調檢察院和法院的關係,洪某猛答應去協調關係,但是要10萬元人民幣去打點關係。我把和洪某猛溝通的情況告訴了鄭某青,隨後鄭某青就通過公司的財務人員準備了10萬元人民幣給我,要我送給洪某猛。我拿到錢後就與洪某猛聯繫上,約好在他家附近(福田區宏威路)路邊見面。見面的時候,我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的一個塑料袋交給了洪某猛,洪某猛收下錢以後就離開了。前期涉案的13人和後面歸案的兩人徐新銳和陳某虎都是被判了10個月至18個月。龍某都酒店涉黃案件中洪某猛是如何協調關係的具體我不清楚。龍某都酒店涉黃案件中,我送給洪某猛的40萬元人民幣他是如何分配的我不清楚,只是老闆鄭某青交待我把錢拿給他,至於他怎麼分我不管,他送給誰了我也不知道。

(3)證人洪某猛證言及交代材料,證明2016年年底,林某雄打電話給我,說鄭某青的水都酒店因為涉黃被公安機關查處了,有10多個人已經被逮捕了一段時間,還有幾個人被網上追逃,家屬天天鬧事,酒店生意沒法做,鄭某青很著急,問我在司法系統有沒有熟人,能不能幫忙。我聽了以後,說我在檢察院有朋友,到時候可以找一下關係。之後有一次,林某雄還帶我到鄭某青在水都酒店的辦公室見面,我們三人一起商議解決方案。2017年上半年,林某雄告訴我水都酒店涉黃案起訴到了寶安法院,主審法官是吳海濤,問我認不認識,我就告訴林某雄之前我和吳海濤一起吃過一次飯,我認識但是不熟,林某雄就請我找吳海濤協調此事。我就打電話給吳海濤,向他打聽了一些案件的情況。2017年4月,我告訴林某雄,水都酒店涉黃案就要判決了,我已經和主審法官聯繫上了,經過我的溝通,這個系列案的被告人基本上都會判10個月到18個月有期徒刑,鄭某青和林某雄提出可以拿出30萬元人民幣給我去打點法官。過了幾天,林某雄約我在我家附近的宏威路邊見面,林某雄開車來了以後,交給我一個袋子,我收下後回家打開一看,是30萬元人民幣。之後的幾天,我記得是在一個週末的晚上我約吳海濤在南山見面,當時我和吳海濤在見面,由於快到吃飯的時間了,我就向吳海濤提出一起吃飯,於是我們就到了南山區新桃園酒店吃飯。吃飯前,我從林某雄給我的30萬元中,拿出10萬元,自己留下來,然後把其餘的20萬元用一個紙袋裝好,準備好送給吳海濤。當晚吃飯時,只有我們兩個人,我請吳海濤在審理13人涉黃案時想辦法從輕判決,吳海濤答應。飯後,我開車送吳海濤到餐廳附近的地鐵口,在吳海濤下車前,我把20萬元人民幣送給吳海濤,吳海濤收下後就離開了。後來案子判下來,吳海濤有告訴我,具體怎麼判的沒講那麼清楚,我記得定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13人好像是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到18個月。在這13個人的案子判下來以後,鄭某青又讓林某雄找到我,說有兩個網上追逃的被抓到了,說案件已經到寶安法院了,主審法官好像不是吳海濤了,請我再次想辦法去協調寶安法院,能夠輕判這兩個人,鄭某青和林某雄提出可以再拿出10萬元人民幣給我去打點法官,我也同意了。過了幾天,林某雄打電話給我,約我見面,我就讓他在我家附近的宏威路來見我。林某雄到了以後,送給我10萬元人民幣,我記得使用黑色塑料袋包著的,我就收下了。當晚,我開車到了吳海濤家樓下的路邊。見得到吳海濤後,我把林某雄拿來的10萬元人民幣裝在一個紅色環保袋中,送給吳海濤,我記得吳海濤是住在寶安區政府的附近,我請吳海濤多多關照,儘量輕判,吳海濤說這兩個人的案子不是他在辦,但他可以去幫我協調,然後吳海濤收下這筆錢。他是如何協調的,我就不知道了。30萬元和10萬元都是鄭某青和林某雄提出來的,我和吳海濤都沒有開過價。我第一次送給吳海濤20萬元以後,我告訴林某雄錢已經給吳海濤了,但是具體數額我沒講,第二次我送給吳海濤10萬元以後,我告訴林某雄錢全部給了吳海濤。吳海濤沒有將上述錢款退還給我。

(4)證人林某2證言及情況說明,證明2017年下半年,我拿給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以下簡稱淳鋒律所)鄭某現金200萬元。鄭某是淳鋒律所的律師,他是我父親林某成的朋友,我父親和我說過,鄭某是他以前在寶安分局的下屬。2016年下半年,我的父親林茂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經偵大隊立案偵查,在其被送往深圳市看守所羈押的當天。我委託了鄭某作為我父親的辯護律師。此後,鄭某正式成為我父親的辯護律師,他有定期向我反饋案件進展情況。大概是在開庭審以後的一天,鄭某打電話給我,說需要我準備一下費用,我問他多少錢,他說要人民幣200萬元,而且是現金。我回頭以後跟家人商量了一下,覺得沒問題。於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我拿著人民幣200萬元的現金到了他的辦公室交給他。鄭某和我說這200萬元是律師費,具體使用情況他沒有跟我提及。鄭某沒有將上述錢款退給我或者我的家人。

15、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於大海是某銀行職員,在2016年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於大海家屬委託我代理該案,希望使得案件能夠從輕處理,考慮到於大海屬於犯罪未遂,我同意代理該案。我收了於大海家屬10萬元左右費用。我在代理該案後不久,就找到主審法官吳海濤溝通,從犯罪情節、於大海個人情況等方面說了下案情,希望吳海濤能夠在案情彙報、提出處理意見、作出判決上提供幫助,使得案件得到從輕處理,最好能判處於大海緩刑,吳海濤表示同意幫忙。最終於大海被判處緩刑,為了表示對吳海濤的感謝,案件判決不久,我從案件代理費中取出現金人民幣5萬元,在吳海濤辦公室送給吳海濤。2016年的時候,我在代理汪曉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過程中,送給該案主審法官吳海濤現金人民幣5萬元。汪曉斌是一家經營“P2P”平臺公司的負責人,公司具體名稱我記不清楚了,案件判決書裡應該有記載,具體以組織調查為準,汪在2016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汪曉斌家屬委託我代理該案。希望使得案件能夠從輕處理,我同意代理該案。我收了汪曉斌家屬15萬元左右費用。我在代理該案後不久,就找到主審法官吳海濤溝通,希望在審判時能夠從輕處理,最好判處汪曉斌緩刑,吳建議先與案件眾多受害人溝通,取得他們諒解,然後再看情況想辦法儘量幫忙從輕處理。於是我找到受害人代表溝通並取得諒解,然後把書面諒解書提交到法院。隨後,吳在案情彙報、提出處理意見、作出判決上提供幫助,使得汪曉斌最終被判處緩刑。為了表示對吳的感謝,我從案件代理費中取出現金人民5萬元在吳海濤辦公室送給他。2016年的時候,我在代理謝冠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過程中,送給該案主審法官吳海濤現金人民幣3萬元。謝冠雄在2016年的時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謝冠雄家屬委託我代理該案,希望使得案件能夠從輕處理,我同意代理該案。我收了謝冠雄家屬8萬元左右費用。我在代理該案後不久,就找到主審法官吳海濤溝通,希望吳在審判時能夠從輕處理,吳表示同意幫忙。隨後,吳在案情彙報、提出處理意見、作出判決上提供幫助,使得謝冠雄最終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為了表示對吳的感謝,我從案件代理費中取出現金人民幣3萬元,在吳海濤辦公室送給了他。我上面交代一共送給吳海濤現金人民幣73萬元,吳海濤收下我送的73萬元沒有退還給我。

(2)同案犯鄭某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證明2016年下半年原深圳市塘尾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塘尾公司)董事長林海光、原深圳市公安局副局級民警(曾擔任寶安分局副局長)林茂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經偵大隊立案偵查,我接受林某成家屬的委託,由我擔任林某成的辯護律師。在第一次會見林某成時,他要求我要充分重視他的案件,希望我能認真研究和論證案件,他還要我這段時間以他的案件為主。後來我把這次會見的情況告訴了林某2,林某2表示沒意見,需要資金時隨時可以聯繫他。經過多次研究,我對無罪辯護的思路還是比較有把握的,但是如果要順利進行,必須要有法院的關係,於是我找到我律所的陳某合辦案件,他答應我的邀請,我們研究並制定了辯護方案,同時約定我是該案的正式代理人,專門負責出庭辯護,而他主要負責與寶安司法系統的公職人員進行溝通協調。2017年初,林某成涉嫌非國家人員受賄罪一案交由寶安法院審理,主審法官是吳海濤。我知道陳某與吳海濤是老鄉關係,所以我就要求陳某提前跟吳海濤私下溝通,並告訴他我們為林某成做好的無罪辯護的方案,希望得到吳海濤的關照,最終能成判處無罪或緩刑,並表示到時候會好好感謝他的。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陳某多次找到吳海濤瞭解情況,吳海濤也多次將案件進展和案情透露給他。該案主要涉及塘尾社區與華強集團下屬公司開發事宜,林某成退休後,利用自己的關係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從開發商處獲利2700餘萬元,林某光獲取3300餘萬元(這些錢款是第一階段的股權激勵,還有其他階段,但具體金額我記不清)。寶安檢察院認為,林某成共同利用林某光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兩人刑事責任。但是,我們認為,林某成不具有塘尾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職務身份,且其行為具有居間協調性質,其自己獲取的款項是開發商直接給予的,並不是從林某光處分得,因此該部分不宜作為犯罪;其在林某光受賄過程中有代持股份的行為,林某成並沒有實施對林某光受賄的幫助行為,因此林某成無罪。如果法庭接納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可林某成的居間行為,那麼他自己獲利的2700餘萬元可認定了合法收益,那麼也有利於他繼續找相關公司追回剩餘的股權激勵。後陳某又和我說,吳海濤認為林某成在林某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中起到了幫助作用,判林某成無罪的可能性很小,但可以幫我們爭取判緩刑。在獲知上述信息後,我覺得已經基本達到我們的目的。於是我通知林某2,讓他拿給我200萬元的費用。過了幾天,林某2將一個行李箱和一個行李袋拿到我辦公室,裡面各裝了人民幣100萬元,林某成也跟我說過,他的案件涉及到需要打點的費用也直接包含在律師費裡面一併給我,但是我沒有跟林某成當面提及具體費用是多少。我後來自己評估了一下,包含我和陳某的律師費用及送給該案法官等公職人員費用,人民幣200萬元應該足夠了。所以我就跟林某2聯繫,讓他拿給我人民幣200萬元。我和林某2說這200萬元是律師費,具體使用情況我沒有跟他提及。林某2拿給我人民幣200萬元的當天下午,我就打電話給陳某,讓他來我的辦公室。他到我的辦公室以後,我告訴他,林某成案件的費用已經在我這裡了,一共人民幣200萬元,然後我拿了一個手提袋給他,告訴他裡面有100萬元,這個案件我一共拿了人民幣200萬元,由我們兩人平分,並告訴他這筆錢是他的律師費及需要打點法官的費用。法院判決後不久,陳某到我的辦公室,他和我說已經從我給他的100萬元裡取出一半送給吳海濤了。我聽了以後也沒多問,覺得只要事情辦妥就好,因此他送給吳海濤錢款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其他細節我並不清楚,具體送給吳海濤多少金額我也沒有向吳海濤提及或核實,具體金額要以組織調查核實為準。上述200萬元中的100萬元給了陳某以後,我將剩餘的100萬元放在家中保管。因林某成案件還有後續工作,所以相關的費用我也沒有交給律所。我的律師團隊有和林某2簽訂代理合同,但具體工作是我安排助理去做的,事後我也沒有詳細過問。這是我的一個工作慣例和方式,因此我也沒有見過上述這份合同。林某光案件的主審法官是吳海濤,最後林某光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並追繳其違法所得。相對於林某光的判決,我覺得林某成的判決是值得滿意的了。吳海濤沒有將上述錢款退給我,他有無退給陳某要以調查核實為準。

16、被告人吳海濤的供述能與上述證據相互予以印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1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海濤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海濤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海濤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海濤辯解其沒有夥同洪某猛共同收受40萬元,其只收受了30萬元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海濤對洪某猛私自收下10萬元不知情,該10萬元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意見。經查,根據證人鄭某青、林某雄、洪某猛的證言,被告人吳海濤的供述,可知證人鄭某青為了使深圳市水都假日酒店員工於某丹等十三人、陳某虎、徐新銳協助組織賣淫罪能夠獲得輕判,證人鄭某青通過證人林某雄給了洪某猛共計40萬元,洪某猛分配了30萬元給被告人吳海濤,即被告人吳海濤與洪某猛共同收受了40萬元,故被告人吳海濤的“受賄所得數額”應以其參與的共同受賄數額認定,不能只按其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海濤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且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海濤除了如實交代了其與洪某猛共同收受鄭某青和林某雄賄賂款的涉嫌犯罪事實,還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並未掌握的其收受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鄭某所送賄賂的涉嫌犯罪事實,具有餘罪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海濤如實交代的收受陳某、鄭某所送賄賂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不屬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海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二、贓款人民幣10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鬍錦輝

審判員尹海霞

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高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靖

來源:刑事備忘錄、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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