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規章制度細化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我是一個勞動法專家。當我以這句話開頭時,我是想說一個關於勞動法的故事。

昨天說了于漢超的事,恆大做出來的決定肯定是沒錯。但是這裡出現了另一個問題。

于漢超塗改車牌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恆大俱樂部的規定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應該被開除。這沒有錯。但,恆大是不是所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球員都要被開除呢?

再談規章制度細化的重要性


我不相信恆大俱樂部那麼多球員、工作人員之前沒有違反過《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出現過違反交通指示燈,違章停車,超速,開車沒系安全帶等之類的違法行為?

如果有,這些都屬於違法行為,那這些人為啥不開除?不開除他們就是對於漢超的不公平。這就是大家覺得處理于漢超過於嚴格的原因。所以網絡上才會出現很多為于漢超喊冤的聲音。

再談規章制度細化的重要性


說到底,恆大的俱樂部規章制度還是不夠細緻。如果在”九開除”裡的最後一條細化為:”球員如果有違法行為被國家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及以上處分的,或者有犯罪行為被國家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者立即解除合同”。

這樣的話就可以將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區分開來。畢竟因為于漢超被拘留之後,無法參加球隊組織的訓練、比賽,導致在此期間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做出開除決定也變得更加公平。

規章制度太過於籠統才是于漢超事件起了爭議的原因。因此進一步細化公司的規章制度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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