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丨律師文章被其他律所用作宣傳 侵犯著作權的同時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髮展,新的創作成果、新的侵權行為模式不斷出現。一些創作成果不僅可以獲得其作為作品本身的收益,亦可能帶來其他商業價值和競爭利益。

在4月22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的涉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新聞發佈上,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目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混合案由的案件共33件。

在發佈會公佈的十大典型案件中,就包含一例“張某訴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張某是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於2017年1月、2018年2月在其微信公眾號、今日頭條賬號上發佈文章《劃撥土地合作開發房地產論》。張某發現,2018年4月,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漢卓律所”)將此文章公開發佈於其運營網站,並未予張某署名。

張某認為,漢卓律所在其網站首頁使用此文章未予署名,構成對張某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漢卓律所在此文章尾部標註廣告語進行商業宣傳,且通過百度搜索文章標題,搜索結果第一頁顯示有其網站鏈接,將流量導向漢卓律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張某將漢卓律所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漢卓律所停止侵權行為、在其網站上公開道歉、賠償張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餘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在未經張某許可的情況下,漢卓律所在其網站上使用涉案文章且未給張某署名,侵犯了張某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漢卓律所的行為是著作權侵權行為,已經適用著作權法進行調整,張某的利益亦通過著作權法設置的補償機制予以充分補償,因此,漢卓律所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漢卓律所其官方網站的首頁顯著位置發佈致歉聲明,賠償張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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