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成新冠病毒替罪羊 亞裔應如何應對就業困境?

【僑報訊】隨著新冠疫情的擴散,關於亞裔因排外主義遭遇歧視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斯皮格爾律師事務所(Spiggle Law Firm)創始人Tom Spiggle在《福布斯》發文詳談疫情導致亞裔遭遇工作場所歧視、求職歧視的問題,全文摘譯如下:

回顧人類文明史,為類似新冠病毒這樣的疫情找一個替罪羊並不新鮮。

被當成新冠病毒替罪羊 亞裔應如何應對就業困境?

2月29日,民眾在舊金山參加反歧視遊行,反對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而歧視華裔的行為,支持中國及全球的抗擊疫情行動。(圖片來源:中新社)

14世紀,黑死病在歐洲肆虐並且殺死了約1/3的歐洲人口。因為沒有對這種疾病的科學理解,最後人們把責任都推到了猶太人身上,反猶太的行為因此大大增加,甚至導致迫害和種族滅絕。

19世紀,美國的愛爾蘭移民被認為是霍亂暴發的罪魁禍首;20世紀初,意大利人被指責傳播小兒麻痺症。這一次,新冠肺炎的替罪羊成了亞裔。如果這一幕發生在工作場所,會變成什麼樣?

禁止工作場所歧視的主要法律是1964年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中的內容,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國籍、宗教和性別的工作場所歧視。禁止歧視適用於就業的所有方面,包括僱傭、解僱、晉升、福利和工作場所騷擾等。非法的騷擾包括種族侮辱和貶損性言論。當涉及到針對亞裔的歧視時,很可能是基於種族、國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假設一個僱主害怕新冠病毒。如果僱主制定了一項新的招聘政策,比如說“任何出生在中國的人都不能應聘”,這就是基於國籍的歧視,而不是種族。另外需要記住的是,《民權法案》中禁止的歧視行為不僅適用於僱主,同時還適用於你的同事、顧客或者客戶。

因此,很明顯,僱主不能對應聘的亞裔說:“我討厭亞洲人,我不會聘用你。”但是僱主為了避免新冠病毒,告訴求職者,“亞洲人讓我很緊張,因為他們更有可能攜帶新冠病毒,因此我不能僱用你”。這麼做合法嗎?

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儘管這個僱主的目的並不非法,但是他的做法卻是非法的。他想要避免僱傭可能攜帶新冠病毒的人,必須找到其他的辦法。

比如說篩查求職者的新冠病毒症狀;要求新員工推遲入職日期,因為他們感染了新冠病毒後者疑似感染;決定不僱傭某個求職者,因為他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無法滿足僱主的需求。

要注意的是,這些辦法關注的焦點是新冠病毒和相關的症狀,而不是某人的種族或國籍。換言之,僱主不能使用種族或者國籍作為不僱傭感染新冠病毒的人的理由。

但是情況可能會更復雜的是,僱主可能會拒絕某個求職者,因為他最近去過暴發新冠病毒疫情的國家(比如中國)。

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不會因為某人是中國人、或者出生在中國、或者具有中國國籍而拒絕僱傭他。他們拒絕僱傭這個求職者是因為他最近去過中國。民權法案中,一個人最近的出行記錄並不在受保護之列。不過,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另一種形式的非法歧視,稱為差別性影響。

差別性影響指的是,如果某一特定的僱傭實踐對來自受保護類別的個人產生了不成比例的影響,那麼根據《民權法案》的相關條款,這種做法可能就存在非法歧視。

以去過中國這一例子來說,僱主歧視的不是中國求職者,而是最近去過中國的人。但是如果這一做法對華裔或者原籍為中國的人產生了差異性影響,那僱主拒絕求職者的做法就不合法。

如果你是職場歧視的受害者,不管你是亞裔還是其他受保護群體的成員,你可以這麼做:

首先,考慮利用僱主的申訴或者投訴程序上報歧視行為。其次,可以向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投訴。根據你工作的地方,你還可以向你所在的州或當地的反歧視執法機構投訴。以華盛頓為例,個人可以向人權辦公室(Office of Human Rights)提出歧視投訴。最後,還可以找律師談談。這並不是說你必須起訴你的僱主或者採取法律行動,但是會讓你更加了解你的法律選擇。(張楊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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