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歸前夫,房貸我來背-離婚分割美國房產可能會遇到的坑

房產歸前夫,房貸我來背-離婚分割美國房產可能會遇到的坑

圖片來自網絡

中國夫妻離婚時,他們在美國共同持有的房產如何處理?毫無疑問,把房子賣掉然後分錢肯定是解決方案之一。但如果他們達成協議確定美國的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婚內財產(如現金或國內房產),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該如何將共同所有的美國房產轉歸一方獨有呢?本文就談談"除名契"(Quitclaim Deed,也可翻譯成"放棄索償契據")在離婚不動產分割中的使用及應注意的陷阱。

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不動產的處置是屬地管轄(中美皆如此),中國對房產分割的法律並不適用於美國,分割美國的房產仍然要依據美國當地的法律。在美國,當夫妻離婚房產歸屬一方所有時,幾乎所有的州都允許通過簽署"除名契"來實現這一目的。

"除名契"是用於不動產轉讓的一種法律文件。轉讓方,也就是簽署契據的一方叫"Grantor",受讓房產權利的一方叫"Grantee"。"除名契"不同於我們在房產買賣中籤署的"轉移契"(Grant Deed),可以說,兩者非常不同。如果買房時賣方希望以"除名契"代替"轉移契"轉讓給您房產,您可千萬要小心了,千萬別被忽悠!原因見我們下文的討論。

"除名契"和"轉移契"都是用於不動產轉讓的法律文件,但在除名契中,轉讓方讓渡的(或者說放棄的)僅僅是他對不動產的一切權利,至於他是否真的擁有這些權利,轉讓方不做出任何保證。換句話說,如果受讓方根據一張"除名契"接收了房屋後發現被騙了,因為轉讓方壓根兒沒有所有權,受讓方也無法要求轉讓方承擔責任或向其追討。說得誇張點兒,一個人可以通過"除名契"將美國國會大廈轉讓給您,但由於他對國會大廈不擁有任何權利,您也就沒有受讓到任何權利,但這一轉讓行為並不違法。

"轉讓契"(Grant Deed)則不同。在轉讓契中,轉讓方不僅將他對不動產擁有的權利(通常是一切權利包括所有權)轉讓給受讓方,而且還要保證他真實擁有這些權利且這些權利上不存在瑕疵(比如說所有權上不存在抵押、留置等第三方權利)。如果受讓方接收房屋後發現產權上存在瑕疵,受讓方是可以根據"轉讓契"上的保證向轉讓方進行追索的。所以,陌生人之間的房屋買賣通常應當使用"轉讓契"而非"除名契"。

既然"除名契"不能保證轉讓方真實擁有要讓渡的權利,那它在實踐中有什麼用呢?"除名契"主要用於消除產權上的不確定性(英文通常叫"cure clouds on titles"),經常適用於家庭成員(或離婚夫妻)之間的產權轉讓,因為家庭成員之間通常瞭解對方是否真實擁有產權,以及房產上是否有抵押、留置等第三方權利,但有時又不確定對方是否還有其它附屬權利。舉個例子,父母希望將房屋轉讓給兒子和兒媳,兒子和兒媳知道父母真實擁有該房屋,且產權上無抵押,但不確定父母是否有權終其一生居住在該房屋中,為了消除兒子和兒媳的疑慮,父母可以通過"除名契"將他們對房屋擁有的一切權利,不管是所有權、居住權、還是什麼別的權利,統統轉讓給兒子和兒媳。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分得不動產的一方通常會要求對方籤一份"除名契",從而將對方對不動產的一切權利(包括可能擁有的部分產權)統統轉讓給自己。如果夫妻在婚內共同購置了房屋,且以該房屋作抵押申請了房貸,離婚時放棄房產的妻子在簽署"除名契"時如果處理不當(當然也可以是丈夫放棄房產),就會落入"房產歸前夫,房貸我來背"的陷阱!看到這裡,不懷好意的丈夫一定會勸老婆離婚時不必請律師了(當然,請個蹩腳律師也行),這樣好忽悠她,哈哈!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陷阱,是因為"除名契"轉移的是"權利"但不轉移"債務"!如果夫妻婚內共同申請了房貸,妻子簽署的一紙"除名契"只是將她對房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轉給了前夫,但並沒有轉讓她對銀行的負債,離婚後,夫妻仍舊共同負有償還房貸的義務。如果前夫離婚後還不上房貸,銀行是有權向這個倒黴的妻子追討欠款的!

那麼,這個倒黴的妻子應當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呢?她應當要求獲得房產的前夫進行房貸再融資(Re-financing)並將她的名字從新貸款人中去除。而且,妻子簽署"除名契"和丈夫簽署銀行再融資文件應當安排在同一時間進行,以防範道德風險(萬一妻子簽了"除名契"後丈夫拒絕再融資了咋辦?反之亦然)。另外,許多州(包括加州)法律規定,"除名契"必須當著公證員(Notary)的面簽署才有效,所以,簽字時別忘了拉上公證員。"除名契"簽好後還需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備案,這樣,公眾才能夠查詢到該房屋已從夫妻共有轉變成一人獨有了。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州,房產轉讓稅(Transfer Tax)是房產轉讓價值的0.11%,但通過"除名契"在夫妻間轉讓房產無須繳納"房產轉讓稅"。這對於舊金山、硅谷等地一棟普普通通的房屋就要值150萬到200萬美元來說,也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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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常識性介紹文章,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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