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0個時間限制點

【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0個時間限制點

【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0個時間限制點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版)中,有不少較為關鍵的時間限制點及應處理的工作事項的約定,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所不能忽視的,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是否會得到有效的保護?現予以摘編如下:

1、發包人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2、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於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5、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6、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

7、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8、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9、發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10、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後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1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

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

1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1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6、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17、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

18、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並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9、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20、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

21、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2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

23、承包人應在計劃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

24、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後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後14天內審批完畢;

25、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

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

27、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0個時間限制點


28、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

29、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30、承包人應於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並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3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2、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

7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

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籤發後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部分項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合格並具備驗收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進行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進行驗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權自行驗收,監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

35、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

36、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內審批完畢並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7、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後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後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38、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佔有工程後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佔有後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39、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4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

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並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核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審批,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43、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

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4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45、承包人對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於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後7天內提出異議;

46、工程需要試車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範圍相一致,試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

47、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8、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49、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並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5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於缺陷責任期屆滿後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後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後

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51、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52、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並在口頭通知後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並修復缺陷或損壞;

53、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54、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並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併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55、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

56、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57、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58、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的,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59、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後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後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60、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範、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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