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通知再免一個稅!5月1日起,增值稅也變了!

稅務總局發佈有關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的新公告!增值稅政策也變了!速看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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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輛的購置稅

國家再出免稅政策!

稅務總局通知再免一個稅!5月1日起,增值稅也變了!


稅務總局通知再免一個稅!5月1日起,增值稅也變了!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徵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註“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為了刺激消費,國家對於二手車經銷的有關增值稅政策也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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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明確

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

5月1日起執行

稅務總局通知再免一個稅!5月1日起,增值稅也變了!

稅務總局通知再免一個稅!5月1日起,增值稅也變了!

財政部 稅務總局昨日發佈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文件規定,為促進汽車消費,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沒看懂?小編精心準備了15個問題,看完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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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問題理清

二手車交易涉稅問題

一、什麼是二手車?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二、什麼是二手車交易市場?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三、二手車經營主體有哪些?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的企業。


四、二手車經營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鑑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五、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應如何開具發票和交稅?


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減按2%。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規定,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規定,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舉個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二手車代理銷售業務的二手車經銷企業,甲公司的經營模式分兩種:


第一種:收購二手車時不辦理過戶登記,銷售時該二手車直接從賣方過戶到買方,由賣方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甲公司不預付貨款,按買方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與賣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甲公司不屬於銷售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需要注意的是,滿足代銷條件時甲公司雖不繳納銷售車輛的增值稅,但對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需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1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六、什麼是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直接交易如何開票?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


二手車所有人(除其他個人)按照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現行規定,即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並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方憑發票聯(購買方記賬憑證)和相關資料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果是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銷售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於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七、《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及聯次是什麼樣的?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代碼編碼規則是什麼樣的?發票的車價合計欄是否包含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車輛價款以外的其他費用?哪幾聯由開票方留存,哪一聯由購車方記帳,哪一聯交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的時限是多長?


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為一式五聯計算機票。計算機票第一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為轉移登記聯(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留存),印色為藍色;第三聯為出入庫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為記賬聯,印色為紅色;第五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


分類編碼一共12位,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存根聯、記賬聯、入庫聯由開票方留存;發票聯、轉移登記聯由購車方記賬和交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三、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除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辦結。”


八、二手車發票從何時起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九、《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誰開具?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要交增值稅嗎?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從事二手車交易的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和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


(一)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二)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以及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並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於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十、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要交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因此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二手車不交稅。


十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要交增值稅嗎?


要交稅,可以分為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兩種:


(一)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可以享受增值稅3%徵收率減按2%徵收。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屬於以下四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徵收增值稅:


(1)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固定資產。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二)一般計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並且按規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十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使用過的汽車發票如何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凡按規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三、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哪些信息?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託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十四、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持哪些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後,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十五、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的原則是什麼?


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原則,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徵管。


政策依據:


1.《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


3.《二手車交易規範》(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2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以上為二手車直接相關文件)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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