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你三觀:公司“死”的程序不對,股東要賠錢!

之前接受一當事人委託,一家公司欠其貨款300多萬,但公司已經停止經營一年多;而且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資產。

居然,我把這個300多萬的欠款給他要了回來!

原因就是股東沒讓公司好好的“死”,而是把公司丟在那兒讓他自生自滅。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解散不再經營後,如果股東沒有依法組織清算,導致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的,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就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把公司股東給起訴了,最終追回了看似不可能收回的鉅額欠款。

顛覆你三觀:公司“死”的程序不對,股東要賠錢!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