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判例)車輛夜間停放期間自燃引燃他車,保險是否賠償?

案例:2014年4月20日,仵**為其所有的新AJ××××號寶馬牌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2015年2月24日凌晨3時41分,該寶馬牌越野車發生自燃,造成該車及徐*所有的停放於其旁邊本田牌CRV車輛過火燒燬、停放在其旁邊大眾牌捷達出租車的車輛後部燒燬、李*龍所有的大眾牌寶來轎車尾部及葉子板過火燒燬以及李*鵬所有的大眾牌寶來轎車尾部過火受損。該火災事故發生在前述商業第三者保險期間內。

(格式條款判例)車輛夜間停放期間自燃引燃他車,保險是否賠償?

車輛自燃

此次事故經石河子市公安消防支隊城區大隊認定:“此火災起火點位於新AJ××××號寶馬X5越野車車輛右前側點先出,起火原因系起火寶馬車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此次火災造成案外第三者即徐*、李*龍、李*鵬及段*華的財產損失共計270219.77元,其中直接損失為248919.77元、間接損失為21300元,包括段*華車輛停運損失21000元和李*龍交通費300元。

(格式條款判例)車輛夜間停放期間自燃引燃他車,保險是否賠償?

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該標的車是在停放期間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不是“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而拒賠。

其後,徐*、李*龍、李*鵬、段*華就財產損失賠償問題分別以仵**、**保險公司為被告分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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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法院判罰: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並未對何種情形屬於“使用被保險車輛”作出明確解釋和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按照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險車輛”不僅應當包括車輛在行駛中的使用,也應當包括車輛處於靜止狀態的夜間停放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同時規定了不利解釋原則,即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應將車輛的夜間停放理解為對被保險車輛的使用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法解釋原則。因此,原告車輛發生自燃致相關人員財產損毀,應當認定為被保險車輛在使用中發生保險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承擔理賠責任。

關於保險公司理賠額的確定問題

。根據涉案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被告作為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依約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損失。經核實確認,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已經對第三者承付的直接損失額為248919.77元。因此,對原告訴請中有關該直接損失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至於財產損失中的間接損失部分即車輛停運損失、交通費損失,以及原告在其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承擔的訴訟費用,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以及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因此,該部分費用損失均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理賠範圍之內,故對原告訴請的該部分費用損失,法院則不予支持。

綜上看來,“使用被保險車輛”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保險法、合同法做出有利於客戶的判決。但是,保險公司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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