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支付物業費不能提取公積金

本報訊 (記者賀娟芳)從4月30日開始,我市調整公積金提取範圍,支付物業費將不能提取公積金。

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對住房公積金提取部分政策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支付物業費和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情形(無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或者有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並由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按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在此之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每隔12個月可提取一次。

其次,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額不大於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取消住房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裝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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