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房糾紛,女子怒砸佛山一處售樓部,獲刑9個月

2018年8月,羅某因購房糾紛問題,到佛山市禪城區某售樓處找銷售理論,銷售人員卻避而不見,羅某一怒之下砸了營銷中心的物品。記者日前獲悉,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羅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銷售避而不見,怒砸售樓處物品

2018年8月19日,羅某因購房糾紛問題,到佛山市禪城區一營銷中心找銷售人員理論。當天,因銷售人員避而不見,羅某一怒之下遂拿起營銷中心的摺疊凳,毀壞該處的沙盤模型、擦鞋機、放傘架、樓盤獎項牌匾等物品。

現場工作人員報警後,羅某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理。經鑑定,上述被損壞的物品共價值人民幣36082元。

獲刑9個月,緩刑1

2019年4月23日,羅某向該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賠償了36082元,並取得該公司的諒解。同年8月22日,公訴機關以羅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3608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案發後,羅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條件,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羅某已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且被害方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法又可對羅某酌情從輕處罰。鑑於羅某是初犯,確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羅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故意毀壞財物,是指故意非法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的羅某因購房糾紛問題與銷售人員產生矛盾後,不是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溝通協商解決問題,而是故意毀壞營銷中心內的沙盤模型等財物,且數額較大,達到刑罰標準。即使事後羅某如數賠付被害單位的損失,其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維權與違法僅一步之遙,切莫因一時之氣,逞一時之快,否則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採寫:南都記者劉軍豔 通訊員禪法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