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可能暗藏這麼多貓膩?

公司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可能暗藏這麼多貓膩?

表面看上去發10000和發8000+2000沒有區別,但如果這種數字放在勞動合同中來約定工資數額,裡面就有不少的貓膩了。

【首先】-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是需要約定工資的,這個時候工資10000和工資8000+績效就有很大區別了。

績效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固定工資,會隨著業績、考核成績等因素變動,這個時候公司想要變動員工的工資可以不用商量。

而如果勞動合同寫明工資10000,公司想要變更工資就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與你協商的,你不同意一般不能變更。

【其次】-員工都知道公司無理由開除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但對於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很多勞動者都不太清楚,是用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合同工資?

也正是這一點不清楚會被很多公司利用,降低合同工資試圖降低經濟補償基數。但是員工要切記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的。

【最後】-社保、公積金的繳納

社保、公積金都是按照工資等比例繳納的,公司將工資拆成8000+2000就可以按照8000的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降低工資的用工成本,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已經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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