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車禍去世被拒賠,妻子起訴保險公司一審敗訴,二審改判60萬

購買保險,不論是車險還是人身險,幾乎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你知道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嗎?不是通常認為的簽字生效。我們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一般都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和結束時間。

也就是說,繳納保費後不是馬上生效,而是到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期間。特別是繳納保費後,一般到保險責任期間這一段時間,保險責任處於“空檔”,如果發生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告訴大家。

丈夫車禍去世被拒賠,妻子起訴保險公司一審敗訴,二審改判60萬

案例詳情:

2016年6月,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勸說下,鄭先生同意購買了60萬元終身壽險。鄭先生隨後按業務員的要求填寫了投保單,指明受益人為妻子趙某,並交付了首期保費。

2016年7月,鄭先生出差乘坐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鄭先生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保單受益人鄭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全額給付60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接到通知並審查後認為,作為人身保險合同,在保額巨大的情況下,必須經過體檢後方可決定是否承保,鄭先生雖繳納了首期保險費但尚未體檢,因而該保險合同不成立,於是作出拒賠決定。

丈夫車禍去世被拒賠,妻子起訴保險公司一審敗訴,二審改判60萬

痛失丈夫的趙女士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法定義務。

案例分析:

一審上訴被駁回

在法院一審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合同沒有成立的三條理由:

首先,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預交首期保險費只是要約行為,不能因此就認定保險公司已作出承諾;

其次,鄭先生並沒有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進行體檢,保險公司無法確定保險金額和應交納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已作出承諾。

至於鄭先生沒有完成體檢這一過程,只是由於保險公司沒有及時通知鄭先生,過錯應該在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理應做出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先生與保險公司間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判決駁回趙女士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返還其所收鄭先生的保險費。

丈夫車禍去世被拒賠,妻子起訴保險公司一審敗訴,二審改判60萬

趙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60萬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違反業務操作規定承保並不影響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具體原因如下:

一、投保單上既然寫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填寫完本投保單和健康告知書後,請向我公司業務員交納首期保險費,並索取臨時收據。保險計劃書、保險費正式收據及保險單將延後1至5天呈送。”

保險公司的承諾期最多為5天,而從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之日,到被保險人鄭先生意外死亡之日的時間已遠遠超過這個期限,並且保險公司收取了鄭先生的首期保險費。因此從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要約作出了承諾,保險合同因此而成立並生效。

二、保險公司關於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須經體檢後才能承保等規定,並未在合同中註明,也沒有告知鄭先生,更沒有徵得鄭先生的認可。由此可見,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則是理所當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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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賠償劉女士60萬元。

八哥總結:

在人壽保險業務中,相當一部分保險業務通過保險代理人,即營銷員推銷,投保人同意投保後,由營銷員收取保險費。

但從我國對保險代理人的有關規定來看,營銷員個人無權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是否簽發,由營銷員所在的保險公司決定。

因此,保險公司根據業務操作規定,嚴格審查投保人的申請,為降低經營風險,控制不必要損失的擴大,對超過一定金額的保險還要在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後才能決定是否承保。

這樣,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的這段時間到保險公司作出承保決定時間,在這過程中就可能出現一段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的空白時間段。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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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從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儘可能消除這種利益得不到保護的空白空間。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要對內加強管理,教育員工及其代理人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開展業務,對外則不能輕率以違反業務操作規定等理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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