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合法證據?速看收藏

通常的證據一般是以書證和物證為主要形式,電子方式保存的資料極易因為遭到隨意更改等原因而失去作為證據的資格與效力。法律上規定證據材料需滿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因此,微信聊天記錄若想作為證據提交,同樣也需要滿足證據的“三性”。

“合法性”——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予排除。在微信聊天中,雙方的聊天內容包括文字及語音應是訴訟雙方自願採取聊天方式從而對交流內容的自然保存,並未涉及到隱私侵犯、被迫等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這樣才能作為訴訟憑證提交。

“關聯性”——由於微信聊天軟件部分用戶沒有實名,無法認定該賬號的使用者就是本人,這種情形下的聊天記錄無法證明聊天對象就是其本人,自然欠缺“關聯性”。因此,必須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雙方是否系該微信賬號的使用者加以證明。實踐中主要有以下4種方式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1. 對方當事人自認;2. 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3. 網絡實名制、電子數據發出人身份資料認證;4. 第三方機構輔助核查,提供證據,例如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從上述方法可以看出,當事人若想以一己之力收集數據十分困難,技術方面和對方當事人的配合度方面是最大的難點。

“真實性”——微信證據是否完整往往關乎到證據的“真實性”,微信聊天往往是碎片化的,若不能完整的提交往往不能反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要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及時、完整的保存證據,另外千萬不要對微信語音進行後期修改、處理,否則極易導致微信語音記錄失去作為證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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