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數額較大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數額較大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情】

劉某系某單位副職,2017年4月左右與李某通過打麻將認識後發生了不正當兩性關係。李某在得知無法與劉某結為夫妻的情況下,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多次以將他們在一起的照片發佈在網上和郵寄紀委舉報等方式威脅劉某,多次向劉某索要錢財彌補自己的青春損失,劉某為了自身的名聲和政治前途陸續給付了合計30000餘元財物,後劉某迫於李某壓力向紀檢部門主動交代並報案。那麼李某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較大數額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分歧】

對李某的行為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等進行威脅進而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威脅內容本身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本案中,劉某與李某維持著情人關係,李某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向劉某索要一些財物,並沒有以傷害劉某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進行威脅,未嚴重到涉及犯罪範疇,因此李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在向劉某索要財物時,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當關係對劉某進行威脅,迫使劉某產生恐懼心理,其勒索財物數額巨大,危害後果嚴重,本質上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強行索取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1、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2、本罪客觀方面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數額較大的財產。在具體案件中加害人實施威脅的內容表現出多種多樣,其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行為是違法的,但威脅的目的和結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財產。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也可以表現為不同的情況: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三是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其次,一般的敲詐勒索罪,大多表現在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等進行威脅進而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威脅內容本身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本案中,李某與劉某維持著不正當男女關係,從表面上看,李某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向劉某索要一些財物,並沒有以傷害劉某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進行威脅,似乎未嚴重到涉及犯罪範疇。但我們進行深入分析,不難得知李某在向劉某索要財物時,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當關係,以將二人在一起的照片發佈在網上和郵寄紀委舉報等方式威脅劉某,迫使劉某產生恐懼心理,並勒索數額巨大的財物,危害後果嚴重,本質上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劉某為了保住名聲和政治前途以及家庭不受影響,才向李某支付財物。因此,李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李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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