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購買專屬醫療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佈日期:2020-08-31 14:27 來源: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滿足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效減輕參保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提升廣大參保人幸福感、獲得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5〕34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購買專屬醫療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人自願原則,符合專屬醫療險購買條件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可以使用現金或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扣的方式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同一保單僅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支付。
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可以將個人賬戶中不高於積累額30%的部分用於為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後,其個人賬戶餘額不得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同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個人賬戶累計用於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的金額不超過12000元。
三、已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的參保人中途退保的,應退保費按規定從原支付渠道退回,其中個人賬戶金額部分應當劃轉回原扣款醫保個人賬戶內,不得提取現金。
四、專屬醫療險由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組織開發,適時推出。產品種類包括醫療費用報銷類、重大疾病類。相同產品實行統一的條款與費率標準。
五、專屬醫療險產品實行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並按規定完成備案手續。商業保險機構名單及專屬醫療險產品目錄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以下簡稱“深圳銀保監局”)會同相關部門向社會公佈。
六、已購買專屬醫療險產品的參保人與商業保險機構通過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相關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參保人和商業保險機構。
七、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與商業保險機構共同規範經辦管理流程,明晰雙方在個人賬戶資金結算等方面的責任,並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明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八、深圳銀保監局應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資質、產品管理等方面的監督,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2020年8月24日
相關政策解讀
-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購買專屬醫療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索 引 號:
發佈日期:2020-08-31
發佈機構: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名 稱:《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購買專屬醫療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購買專屬醫療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佈日期:2020-08-31 18:13 來源: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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