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一審被判11年

7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孫敏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敏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孫敏違法所得,扣除已退繳的287萬元外,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孫敏利用擔任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處處長、執法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南益生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湖南喜相聚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湖南豐園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長沙申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投資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6年期間,孫敏直接或夥同其情婦段瑋(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瞿軼群(另案處理)、劉光輝(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83.887萬元。孫敏歸案後,其親屬代為退繳贓款287萬元。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段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83.8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敏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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