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受理破產申請時未分配的執行案款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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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可


「綺惠說法」受理破產申請時未分配的執行案款歸屬


執行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存款至法院賬戶後,尚未交付申請人前收到破產法院已受理被執行人破產申請的通知,此時未分配的執行案款應歸申請人所有還是歸被執行人所有?


「綺惠說法」受理破產申請時未分配的執行案款歸屬


執行案款歸屬問題的確定非常重要,對於申請人而言,若已扣劃的執行案款視為權屬已經轉移,則申請人可以要求執行法院交付執行案款,其債務可以得到清償。反之,則執行案款將作為破產財產用於對被執行人的全體債權人進行清償。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及物權變動原理,執行案款的權屬變動應在被執行人和申請人之間完成交付。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應分為兩步:一是法院從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將存款扣劃至法院賬戶;二是法院將執行案款交付給申請人。僅有扣劃行為,應認定為未完成案款交付。

法院的扣划行為是依據公權力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在於通過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而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扣劃行為本身不改變財產歸屬。人民法院僅將被執行人存款扣劃至法院賬戶尚未交付申請人時,執行行為尚未完畢,執行案款應歸屬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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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也是明確的。

在2017年1月20日發佈的《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受理破產申請時的執行案款歸被執行人所有。依據《指導意見》第16條,執行法院收到破產法院的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函》(〔2017〕最高法民他72號)中也明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時已扣劃至法院賬戶的存款仍屬於債務人財產,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執行案款未交付是因執行法院或執行人員拖延導致的,此時能否認定在破產申請前執行案款權屬已轉移至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下執行案款仍應歸被執行人所有。原因在於不應混淆財產是否發生權屬變動與變動原因。

是否交付是對客觀事實的判定,交付原因不影響對事實的評價。

執行法院和執行人員怠於執行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而非改變法律規則或增加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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