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犯罪辯護五: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案例-下

張毅: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高級合夥人,黑惡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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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犯罪辯護五: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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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根據實務案例研究惡勢力犯罪辯護的第五篇文章,閱讀更多文章請關注作者。

根據2019年04月0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該條屬於惡勢力犯罪的出罪條款,對於該條的適用,本律師做了專門檢索,共檢索到13個適用該條而不認定惡勢力犯罪的案例。限於篇幅,筆者分為上下兩篇,在上一篇《惡勢力犯罪研究四: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案例彙總(上)》中,筆者已經列了8個案例,本文列舉剩餘的7個案例。

案例9:李某宵、倪某、常某、龍某、衛某、徐某江涉嫌組織賣淫罪徐某輝、周某、王某、唐某生、塗某菊、周某、何某娟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湘0991刑初109號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8日

【裁判理由】通過審查,本案只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涉黃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同時也不具有暴力、威脅手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五條的規定,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注:本案被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9刑終210號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案例10:郭某萍、溫某光、羅某忠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桂1481刑初100號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1日

2019年06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4刑終78號刑事裁定書維持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光、郭某萍、羅某忠、林某、程某連、馮某芬、李某、溫某寶、呂某忠、呂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上述十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配合默契,分工比較明確,由被告人溫某光提供場地和賭具開設賭場,被告人郭某萍、羅某忠、林彬、程某連、馮某芬合夥輪流坐莊,吸引賭客,被告人溫某光還並安排被告人溫某寶、呂某忠、呂某在賭場內抽頭漁利,被告人李某負責放高利貸支持莊家賭博並從中獲利。溫某光等十名被告人在兩次實施開設賭場違法犯罪活動,參賭人數眾多,累計時間長達半個月,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中,溫某光等十名被告人開設賭場是以牟利為目的,沒有證據證明溫某光等人具有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以及《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故對四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組織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對公訴人提出本案構成惡勢力組織的公訴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案例11:朱某某、李某某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黑0104刑初757號

【裁判日期】2020年05月19日

【裁判理由】(四)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是否構成為惡勢力團伙。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與他人以1600餘萬元的價格共同在網上競拍到東營中院所拍賣的豐光大廈45套公寓,二人與被告人赫某某在要求上述公寓佔有人騰出房屋過程中,實施了暴力行為或語言威脅,故本案系因房產糾紛引發犯罪,確屬事出有因。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朱某某等人的行為具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不應認定為惡勢力。對三被告人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惡勢力犯罪辯護五: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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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趙某忠、趙某瑞等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甘肅省合水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甘1024刑初52號

【裁判日期】2019-08-07

【裁判理由】本案四被告人只有三次敲詐勒索行為,而且都只是針對過往的工程、供水車輛,涉案金額37000元,不符合惡勢力的危害性特徵,屬於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沒有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注:本案同時由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慶陽政法微信公眾號於2019年8月27日發佈,來源於慶陽市掃黑除惡辦

案例13:嚴某金、沈某宏等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慶陽政法等微信公眾號於2019年8月27日發佈,來源於慶陽市掃黑除惡辦

【文章內容】2019年6月11日,公訴機關以相同罪名,向合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嚴某金等7人結成惡勢力團伙,自2018年5月至11月,在合水縣吉峴鄉郝家莊村,阻擋長慶油田第十二採油廠67-23井場鑽前工程,三次向工程承包商索要"噪音費""汙染費"等3.5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建議判處各被告相應的刑罰。

合水縣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於近日分別對該兩起案件作出判決,並集中進行了宣判。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趙某忠團伙、閆某金團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不符合惡勢力犯罪特徵,不認定為惡勢力,判決趙某忠一案四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個及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至2千元不等;判處閆某金一案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個月、並處罰金1萬至5千元不等。對該兩案作出有罪判決,但不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是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貫徹落實"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相一致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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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犯罪辯護一:惡勢力犯罪認定的構成概述

惡勢力犯罪辯護二:實務案例總結惡勢力犯罪的12大有效辯點(上)

惡勢力犯罪辯護三:實務案例總結惡勢力犯罪的12大有效辯點(下)

惡勢力犯罪辯護四: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案例-上

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


惡勢力犯罪辯護五: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構成惡勢力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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