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9件操縱經營黃賭毒的典型案例及特徵

【掃黑除惡】9件操縱經營黃賭毒的典型案例及特徵


操縱經營黃賭毒的主要特徵是操控娛樂場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利用勢力非法組織、引誘、介紹、容留、強迫賣淫或色情敲詐;利用勢力開設賭場,賭場放貸,組織專門人員黑吃黑、惡吃惡,利用掩護經營從事賭博的電子遊戲機室、動漫電玩城;與境外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組織內地人員到境外賭博並在放貸後拘禁參賭人員;在賓館、夜總會、旅社縱容販毒吸毒;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01 、典型案例

案例1-1

宋某某等人以吸納他人入股、僱傭工作人員等方式組建賭博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偏僻、廢棄場所開設賭場並吸引人員參與賭博活動。股東每晚以現金入股,入股資金既是賭場的本金,也可以為他人提供POS機刷卡套現服務。

2018年3月底,宋某某、張某、張某某糾集在一起預謀開設賭場非法牟利,併為此準備工具、招募人員,尋找場所。通過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形成了以宋某某、張某、張某為首,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的賭博惡勢力犯罪集團。2018年3月27日至4月24日的22時至次日凌晨2時左右,在以0.4萬元至0.5萬元/晚的價格租賃的屠宰場、廢棄廠房、美食城三個地方輪換開設“龍虎和”賭場23場次。2018年3月27日始,為保持賭場有充足的現金流用於賭博,由張某通過張某某介紹,違規辦理了一部POS機,用於在賭場內為他人提供刷卡套現服務,從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間,先後在賭場內刷卡套現281.42萬元。開設賭場期間,先後吸收章某某等十餘人參與入股經營,股東每晚以現金方式入股,資金全部放在賭桌上用於賭博,股東入股賭資累計85.25萬元。僱傭陳某某等工作人員,分別從事洗髮牌、放哨、操作POS機套現等工作。朱某在賭場內從事放碼,萬某某等3人為賭場聯繫參賭人員。

案例1-2

以龔某某、劉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內部分工明確、規約嚴明,對組織成員管理嚴格。

該組織以開設賭場為“主線”,並藉此便利,實施賭場高利放貸、暴力及“軟暴力”方式追討賭債等犯罪行為,組織成員追討賭債的效率是獲取非法所得的重要考核指標。

2013年以來,龔某某、劉某某在某市從事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活動,並主動結識社會閒雜人員,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14年7月起,龔某某、劉某某組織馬某某等人,形成了以龔某某、劉某某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龔某某、劉某某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馬某某等人受龔某某、劉某某的指派開設賭場謀取利益,並在賭場內抽取莊風款、放水、記賬,按照龔某某、劉某某的指派為討債而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為規避偵查,強化管理,維護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紅錢按比例分配”“放貸本息如實上報,不得做手腳”等不成文的規約,對成員的行動進行約束。在借款時使用同夥名義,資金出借時留下痕跡,討債時規避法律。建立獎懲制度,討債積極者予以誇獎,討債不積極者予以訓斥。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非法獲利的金額僅查實的就達人民幣300餘萬元。另,在上述組織成員處搜查到放貸借條金額高達人民幣4000餘萬元,資金流水人民幣上億元。對非法手段聚斂的財產進行分配;對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支出,如購買GPS等裝備,因討債被砸壞汽車玻璃、以及被刑事拘留後聘請律師的費用按照比例分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討債過程中通過安裝GPS定位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非法獲取利益長期實施“軟暴力”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例1-3

以龔某某、劉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在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時,一方面以不成文的規約、紀律強化對組織成員的管理,一方面以為家屬安排工作、擺平事端、一起出遊及娛樂、聚餐等方式拉攏組織成員,提高組織成員的犯罪積極性。

2013年起,龔某某、劉某某組織馬某某、趙某等人,形成了以龔某某、劉某某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龔某某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某某為該組織的領導者;馬某某、趙某等人為骨幹成員。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龔某某、劉某某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馬某某、趙某受龔某某、劉某某的指派開設賭場謀取利益,並在賭場內抽取莊風款、放水、記賬,按照龔某某、劉某某的指派為討債而實施非法拘禁或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為規避偵查,強化管理,維護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員定期開會”“不得私自接單”“不許賭博”“一旦被抓不得牽扯其他組織成員”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如有違反,輕則當眾教育、訓斥,重則不得入股賭場賺取利潤。在嚴格管理的同時,龔某某、劉某某給部分組織成員家屬安排工作,帶組織成員娛樂、出遊、聚餐,為組織成員擺平事端,以此拉攏組織成員,提高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積極性。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手段聚斂資產,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案例1-4

以朱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利用從事合法商事活動的經營場所為掩護,在經營場所內設置賭博遊戲機,組織賭博人員進行賭博活動。

2018年1月初至2018年2月4日,朱某某夥同崔某、曹某某、邱某某、趙某某在某典當行內,利用賭博遊戲機組織賭博人員進行賭博活動,賭資累計人民幣71萬餘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餘元。

案例1-5

以羅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利用農村趕集的習俗、在不特定的地點開設露天賭場與趕集的村民賭博。羅某某負責提供賭博工具,組織成員或出資入股,或負責在賭場周圍放哨;賭局結束後,組織成員按照分工獲取報酬或分紅。

2016年年初以來,羅某某提供骰子、木板、塑料板凳等賭博工具,夥同羅某、曾某某等人每逢趕集某鎮,在該鎮某村丫口不特定的地點開設露天賭場,採用擲骰子猜單雙、猜獨眼子“搖寶”的方式與前來趕集的村民進行賭博。其間,羅某某夥同其妻李某(另案處理)還收取了曾某某、羅某等人及部分村民入股的賭資,供羅某、曾某某等人在賭場上作為共同參與賭博當莊的賭資用,同時羅某某等人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即安排他人負責在賭場周圍放哨。每次賭博結束後,羅某某先從莊家贏得的賭資中抽取10%的頭錢作為開設賭場的營利,待支付完羅某、曾某某等人參與“搖寶”和放哨的酬勞後,剩餘下的獲利再由入股當莊的人員按入股多少比例進行分紅。


案例1-6

李某以開設賭場犯罪活動為主線,組建了數十人參與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攫取了鉅額經濟利益,並通過組織成員排斥他人在影響範圍內實施相同犯罪行為,確保本組織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2005年以來,以開設賭場犯罪活動為主線,逐步形成了一個以李某為組織者、領導者,數十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表現為:一是通過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網羅大量社會閒散人員,並吸收刑滿釋放人員參加,逐步形成了一個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次較為分明(組織架構分為四層)、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形成了眾多不成文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並基於共同的利益追求,與以吳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相互交集,有計劃地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以此增強組織的實力,擴大組織的影響力,逐步形成了較強的社會威懾。二是目無國法,非法持有刀具、槍支等管制物品,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三是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並藉助其他手段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具備了很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該組織從持續性的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獲取了鉅額的非法利益;還通過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數百萬元,具備了很強的經濟實力。


案例1-7

李某、唐某某等人以經營動漫遊戲城的名義租賃經營場所、購買遊戲設備,指定專人負責賭場的日常經營和資金設備管理,僱傭人員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李某、唐某某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查處,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拉攏、腐蝕,達到為賭場通風報信的目的。

2017年4月,李某、唐某某在某縣以經營電玩城的名義租用場地,由唐某某負責購置並安裝了“打鳥機”、“捕魚機”、“獅子機”、“水槍機”等賭博用電子遊戲設備。唐某某讓唐某、楊某某到賭場負責日常經營和資金設備管理。李某和唐某某還聯絡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協警穆某某(另案處理)和某派出所副所長王某(另案處理),許以每月5萬元的報酬讓二人通風報信,逃避司法機關打擊。2017年5月,李某、唐某某等人設立的賭場以動漫遊戲城的名義開始營業,先後招募了安某、但某等人員,由楊某某教上述人員使用現金分到賭博機給賭博人員進行賭博,安某、但某等人將每日賭博收入交給楊某某,由楊某某用支付寶轉款或現金存入到由唐某專門保管賭場收入的銀行賬戶。2018年3月6日,公安人員得到動漫遊戲城有人賭博的舉報後趕到現場,當場將動漫遊戲城內的34臺遊戲設備查扣,並將在動漫遊戲城的李某、楊某某、唐某等傳喚到案。經縣公安局鑑定,在動漫遊戲城查獲的“打鳥機”、“捕魚機”、獅王機”、“水槍機”共31臺設備具有賭博功能。經查,李某、唐某某等人開辦的動漫遊戲城從開業至案發共計獲得違法收入100萬餘元。

案例1-8

王某等人在娛樂場所開設賣淫場所,實施犯罪活動期間,參與人分工負責,或負責門店管理、或負責招募及管理賣淫女、或負責接待客人。參與人以邀請身患疾病人員參與門店管理、接待客人等前臺事務的方式,製造該店從事合法經營的假象,逃避公安機關的查處。

2018年3月,王某、何某、戴某在某市華美酒店旁的原“葡萄園”開設賣淫場所,組織晨晨等女性從事賣淫活動,何某、王某負責店裡開支,戴某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因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何某、王某於2018年5月21日邀請身患疾病的羅某某入夥,並給其股份,由羅某某負責店裡日常管理及接待客人。經查,王某、何某、戴某、羅某某經營該賣淫場所至今,共獲利人民幣2.2萬元。

案例1-9

以楊某某、路某某

以招聘、召集等方式組建犯罪組織,並指定組織成員分別實施樓層接待、報賬、叫鍾等工作;為掩蓋違法犯罪行為,經營者會向消費者提供正規的洗浴、足療服務,但是正規性服務獲利較少,經營者配置的人員有限;為了增加客源,經營者會向推薦客源的出租車司機返利。

楊某某與丈夫路某某共同經營天天禧養生會所。自2017年10月開始,楊某某、路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招聘和組織多名女性在店內從事賣淫、色情按摩等違法活動。2018年3月召集楊某擔任會所吧檯收銀員,負責店內經營收入的登記管理、報賬、叫鍾和支付出租車司機提成;招聘劉某擔任會所二樓樓層接待,向客人介紹店內提供性服務的賣淫女,或召集賣淫女供客人挑選;2018年4月下旬招聘郭某某任會所一樓大廳接待,向客人介紹店內提供性服務的種類和賣淫女,爾後將客人交接給二樓樓層接待劉某;2018年5月上旬招聘王某某(另案起訴)擔任會所門口接待,負責門口到店客人的接待,登記出租車送客情況,向司機計算返利。天天禧養生會所於2018年5月23日晚被公安人員查獲,在會所微信“美容院”工作群內仍有多名從事賣淫違法行為的成員(其中,二名為正規足療按摩師,九名為從事賣淫色情服務的人員)。經某司法鑑定所認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天天禧養生會所共計經營收入163.08萬元,共計經營支出161.19萬元。

02 違法犯罪特點

第一,操縱經營黃賭毒犯罪行為的發生場所具有隱蔽性。以開設賭場罪為例。行為人通常選擇偏僻、廢棄廠礦等人跡少至的地方,或者將賭場隱蔽在合法經營場所內。這些場所只有熟客或者犯罪組織新發展的賭客才清楚,加之組織者在賭場的外圍都安排了組織成員進行巡邏,防止陌生人闖入。這些因素都增加了公安機關打擊的難度。

第二,操縱經營黃賭毒的犯罪組織實施的行為具有隱蔽性。不可否認,犯罪組織反偵查的意識與能力較以往有了提升,常用伎倆是真假混同。如,犯罪組織實施有償色情服務犯罪行為時,從店外招牌、服務清單中無法將該場所與違法犯罪場所掛鉤,甚至場所內也確實有一定比例的正規的洗浴服務,因此,不細緻的執法活動無法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必須結合可疑跡象進行深挖。再如,以電子遊戲廳之名成立的賭場,機器設備雖然相同,但是隻有幾臺是遊戲機,其他機器都是為賭客提供賭博服務。

第三,操縱經營黃賭毒犯罪行為的主線較為明確。犯罪組織以實施某一種類型的犯罪行為為主,甚至只實施該類型的犯罪,如,組織、強迫賣淫。以實施某一種類型的犯罪行為為主的犯罪組織,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與該類行為有緊密的關係。如,開設賭場犯罪中,組織成員可能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基本是為了追討賭債而實施的行為。犯罪組織實施的上述犯罪行為的目的是唯一的,即為組織、為個人攫取經濟利益。

第四,操縱經營黃賭毒的犯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之間存在排他性、交織性。排他性是指犯罪組織發展壯大之後,會想方設法壟斷市場,排斥其他實施同類行為的犯罪組織。排斥性在開設賭場犯罪中體現較為明顯。交織性是指實施相同或不同犯罪行為的犯罪組織,利用彼此的資源優勢促進雙方共同發展壯大。此類情形在組織賣淫案件中較為常見。

第五

,操縱經營黃賭毒的犯罪組織逃避公安機關追查的方式較多。一方面是拉攏腐蝕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如,犯罪組織每月向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提供固定金額的好處費,後者為犯罪組織通風報信,導致查處行動撲空;一方面犯罪組織以外圍巡邏、外圍監控等方式發現尚未進入犯罪場所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組織創造轉移時間。

第六,操縱經營黃賭毒的犯罪組織會向介紹客源的人員支付報酬,並且報酬的具體數額在特殊的群體中是公開的秘密。如,有償色情場所,出租車司機為該場所介紹客源能獲得的報酬在出租車司機中是眾所周知的,而且是當場結算。

第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的犯罪組織對組織成員的要求非常嚴明,不允許組織成員實施特定行為。如,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犯罪組織不允許組織成員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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