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籃球規則,簡化第四章前半部分,讓你輕鬆瞭解

籃球規則的第四章比比前三章加起來都要多。不過沒關係,阿里會將這個規則簡化,通俗易懂的寫出來。

通俗易懂的籃球規則,簡化第四章前半部分,讓你輕鬆瞭解


一.時間、分數、決勝期;

  1. 四節,一節10分鐘。
  2. 第一節開始前20分鐘就是比賽休息時間(這期間若有隊員犯事,那就要登記了)。
  3. 節間休息2分鐘。
  4. 半場休息15分鐘。
  5. 第4節結束後比分相等,則進入加時賽,加時賽的時間是五分鐘,一次加時不得就兩次,直到分出勝負。
  6. 計時結束,但是在計時結束之前的瞬間發生了投籃犯規,這個時候是需要執行罰球罰則。


二.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1. 第一節開始於裁判員將球拋出時。其他節開始就是擲球入界隊員拿到球時。
  2. 第一節的開始,某隊的球員不足五個,那就無法開始比賽。
  3. 主隊佔據記錄臺(面對球場)左側的席位和防守球籃。
  4. 第1節前和第3節前,隊員有權到任何一邊球籃作賽前準備。
  5. 下半時換進攻方向。
  6. 加時賽的進攻方向與第4節保持一致。
  7. 比賽計時鐘響,則節結束或比賽結束。


三.球的狀態;

  1. 死球和活球。
  2. 活球:(1)跳球時,球被拋出。(2)罰球時,罰球隊員拿到球。(3)擲球入界隊員拿到球時。
  3. 死球:(1)球中籃。(2)裁判員哨響。(3)多次罰球時,第一次罰球明顯不會中籃。(4)計時鐘響。(5)進攻計時鐘響。


四.飛行中的球進籃;

  1. 裁判員哨響,計時鐘響,這都算得分。
  2. 罰球,有隊員違例,那也算得分。
  3. 非投籃隊員的犯規,也算得分。(比如說,你正在做投籃動作,這時對方隊有一個隊員犯規了,但是你投出去的球進了,那你這進球是算得分的,除非你的球沒有投出去或者你又重新做投籃動作)。


五.位置;

  1. 隊員的位置就是他接觸的地面決定(就算你跳起了,未落地前,你的位置還是先前著地的位置),裁判員的位置也如此。
  2. 球觸及裁判員,就相當於觸及裁判員所在的地面。


六.跳球和交替擁有;

  1. 雙方一名或多名隊員都伸出手緊握籃球,這時除非是暴力動作,否則無法得球時,就是爭球的情況。(這就需要按照箭頭指示來交替擁有了)

## 七.跳球的規定:

  1. 跳球隊員站在防守球籃邊,一腳在前靠近中線。
  2. 同隊隊員不得圍繞一個隊員佔據位置。
  3. 裁判員在跳球隊員間垂直的拋球,高度是超過任何一個隊員跳起能到的高度(否則重新執行跳球)。
  4. 拋出的球必須被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否則重新執行跳球)。
  5. 球未被拍擊,那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否則違例,對方隊球權)。
  6. 球沒被跳球隊員拍擊前,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否則違例,對方隊球權)。
  7. 球未被跳球隊員拍擊前,其他隊員不得進入圓圈內和圓圈上方(否則違例,對方隊球權)。


八.跳球情況;

  1. 爭球時。
  2. 球出界,但是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
  3. 最後一次罰球不成功時發生違例。
  4. 球夾在籃板上(除非是罰球之間和接下來的球權已經歸屬某隊)。
  5. 任何球隊都沒有控制球和球權,球成死球。
  6. 罰則抵消之後沒有其他罰則,以及在犯規或違例之後,沒有得球隊控制球和球權。


九.交替擁有;

  1. 交替擁有就是以擲球入界來執行。
  2. 一般都是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來執行擲球入界。沒有獲得球權的一隊在一次交替擁有情況中擁有球權(舉個例子來說,比如說你和對方在弧頂發生了爭球情況,然後交替擁有箭頭是指示你方擁有球權,那這個時候就是你們隊的球權了,當裁判員把球交到你方擲球入界隊員手上時,交替擁有箭頭立馬反轉,下一次再發生類似爭球的情況就是對方隊的球權了)。
  3. 休息期間的違犯對交替擁有無影響(如你方擁有交替擁有權,這時在中場休息期間你拳擊對方球員致使你被驅逐出場,而這個犯規是不會影響第三節開始時你方的擲球入界)。


十.如何打球;

  1. 球只能是手打。
  2. 不能帶球跑,故意腳踢或腿的任何部分觸及到球,又或是拳擊球。而腿腳意外的觸及到球則不是違例(注意區分“故意”一詞)。


十一.控制球;

  1. 就是一名隊員拿著或者運著活球,又或是可以處理活球時,球可以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
  2. 球成死球,或在投籃和罰球之中,球已經離開隊員的手,就是控制球結束。


十二.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 向球籃投,拍,扣都認為是投籃(簡單的說就是,只要是將球拋向球籃的動作都是投籃動作)。
  2. 投籃動作開始於球離手前的連貫動作,這是拋向球籃的得分嘗試,結束於球離手(若是跳起投籃的隊員,應該是雙腳落地)。但是若此投籃隊員在被犯規時,將球傳出去了,那這就不是投籃犯規了。
  3. 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繫。
  4. 投籃的連貫動作一般是,球停留手中開始向上投籃(身體和手並用),結束於球離手或又重新做一個投籃動作。


十三.得分和中籃;

  1. 界內三分線之外的投籃都是酸三分,三分線之內的投籃都是算兩分。
  2. 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防守的球籃,那算兩分,記在對方隊長名下,若是故意的為之,那就是違例。使球從球籃下面穿過球籃,這是違例。
  3. 時間只剩0.3秒以上才可做投籃動作去嘗試得分,0.2秒以下只能是直接拍擊或扣籃去嘗試得分。


十四.擲球入界;

  1. 裁判員一般距離擲球入界隊員不超過四米。
  2. 裁判員指定擲球入界地點(一般是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但正好是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3. 除了第一節之外,其他節的開始都是在記錄臺對側的中線延長線處執行擲球入界(一般要求擲球入界隊員雙腳跨立中線延長線的兩邊,可傳給場上任何地點的同隊隊員)。
  4. 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擁有球權的隊在暫停之後,擲球入界地點應由主教練選定,或是在後場比賽被停止的地點執行,或是在前場擲球入界線處(前場擲球入界線在前面的章節已經標明瞭,就是那個端線向另一邊球籃量起的8.325米處。)
  5. 一般違體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之後都是在該隊前場擲球入界線處執行擲球入界。
  6. 中籃和最後一罰成功之後可在端線後任意地點執行擲球入界,並且擲球入界隊員可橫移或後移,也可在同樣是處於端線之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但是注意發球五秒限定。


十五.擲球入界隊員的六不得和非擲球入界隊員的兩限定;

  1. 不得超過五秒種球才離手。
  2. 不得球在手時步入場內。
  3. 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
  4. 球離手後觸及另一隊員前,不得觸及球。
  5. 不得直接使球中籃。
  6. 橫移不得超過一米,後退則沒有限定。

兩限定:

  1. 非擲球入界隊員不得在球被擲入界內前,把身體的任何一部分越過界線。
  2. 擲球入界隊員可後退的距離少於兩米時,非擲球入界隊員不得靠近擲球入界隊員1米之內。
  3. 若是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違犯第1條,第2條則是技術犯規(此時的擲球入界,裁判員會做出非法越界的手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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