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三年左右根本改變“社區萬能章”等現象-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走向規範化

  3年左右根本改變“社區萬能章”等現象

  □ 本報記者 張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持續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

  《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打通聯繫服務居民群眾“最後一公里”,有效增強居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指導意見》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居民群眾開展自治活動,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出具有關證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

  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佈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

  《指導意見》強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指導意見》同時強調,對於《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於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指導意見》提出,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要求高、統籌協調任務重,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各有關部門參與的機制,共同抓好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抓好工作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在深入摸排基礎上,抓好具體實施。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要會同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部署,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查詢核查業務,打通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本報北京4月2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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