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執業律師的工作筆記(2)

一個執業律師的工作筆記(2)

春江水暖鴨先知

從3月22日到今天3月26日四天總結起來一個字:忙。先記一個流水賬:

22號上午在所裡談一個刑事案件,涉嫌尋釁滋事(這個很有警醒價值,下面詳細說一下);下午從蘇州駕車去揚州開仲裁庭。

23號上午昨天談的尋釁滋事案子家屬辦理委託,下午去蘇州市第一看守所會見。

24號週六休息,25號週日分別在蘇州平江萬達星巴克和相城區萬家燈火談了兩個民事案件。

26號週一上午去相城區法院辦理執行和解(沒辦成,車子被貼了一個罰單);下午去崑山法院立案,晚上一個朋友約到木瀆的香港街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一個執業律師的工作筆記(2)

律師會見室

這幾天集中處理了很多事,那個尋釁滋事的案子很想簡單說下。為了保密和保護隱私,把時間,地點,人物都借用其他方式表示。在今年的某月某日在湖邊鍛鍊的一位大爺發現水裡有個人影,仔細一看是一具屍體,後來就報警了。警察經過勘查認為是失足落水。可能也是職業習慣或者工作程序要求做了一些調查,才牽扯出了這起刑事案件。

簡單點說,一個深夜,因一個酒鬼惹事,被欺負的人一方叫了兩個人過來幫忙,其中這兩個人去追趕這個喝醉酒的人,後來這個人鑽進一個小樹林就沒影了。這兩人感覺也沒什麼意思,就開車回家了。其實這個事大家都沒當回事,直到某天警察去他們宿舍把他們帶走才知道那天晚上被追趕的人掉進河裡死亡了。

根據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一般來講,光追趕,攔截等行為沒有發生情節惡劣,最多也就是行政處罰。但是,因為死了人,而目前來看,他們又逃脫不了干係,所以暫定了這個罪名,將人刑事拘留。至於後續如何,目前辯護人也看不到證據,沒法發表意見。只是想說的就是,遇到喝醉酒的人,應該是敬而遠之,在做事前多想想後果。

一個執業律師的工作筆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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