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俗話說,好聚好散,離婚亦如此,不過一旦二人世界變成了三人世界,散起來就沒那麼容易了。除了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外,最讓離婚雙方揪心的莫過於子女撫養權問題。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一方都難捨難割。

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子女撫養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並不因夫妻婚姻的解除而消滅。《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離婚必然會導致子女撫養方式的重大變化,即由雙方共同直接撫養轉化為由一方單獨直接撫養。所以,離婚訴訟中常常難以避免的就是解決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將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處理進行一下總結歸納: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方生活為原則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此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隨父方生活。

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二、哺乳期後的未成年子女撫養,首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院在對撫養權進行裁判主要考量以下幾點因素:

1、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在判決撫養權歸屬的時候,法官關鍵要看跟誰一起生活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更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就要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認定和比較,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有無不良嗜好、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等。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在舉證過程中一定要儘可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上述基本條件一項或多項優於另一方。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10週歲以上的孩子已具備一定的認知和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可以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但一定要以尊重孩子自身的意願為前提,不得脅迫子女做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通常,法官可以去學校徵詢子女的意見,也可以要求父或母將子女帶到法院,由法官單獨會見,子女的意見並做筆錄,以免除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場對子女的干擾。

如果是十週歲左右的女孩子,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由於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會導致孩子的生活環境經常性改變,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應當慎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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