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許多人認為,手握公權力的人民檢察官,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素來是對立的,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就應當直接提起公訴,讓犯罪嫌疑人接受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但其實很多人並沒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這個詞,我國刑事訴訟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也正是我們稱之為“嫌疑人”的原因。從“犯罪嫌疑人”到“罪犯”並不是簡簡單單地拿到案件直接起訴、判決這麼簡單,這中間還包含著大量的證據審查、法律適用工作要去完成。

所以啊,其實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立場。堅持罪刑法定、堅持罰當其罪,該懲治的犯罪我們絕不放過,但不應受刑法苛責的行為,我們也絕不追究,即使面對的,是我們的犯罪嫌疑人。

今天我向大家講述的案例,便是一名檢察官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核減犯罪數額、刪減移訴罪名,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故事。

我的辦案故事 | 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

2017年6月27日,17本厚厚的刑事偵查卷被送到了我們丹陽市檢察院受案窗口。丹陽市公安局以江蘇某某銅業有限公司、丹陽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丹陽市某某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3家單位,以及上述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朱某某、財務主管汪某某、會計儲某某,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3.16億元,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朱某某、汪某某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翻開卷宗,朱某某等人用於獲取貸款、開立承兌匯票的虛假購銷合同、虛假財務賬冊、重複質押清單、被藏匿於公司閣樓的會計賬簿等證據一一呈現在我們眼前,朱某某等人欺騙多家銀行,獲取3.16億元貸款、承兌匯票,並且造成銀行損失2.4億元;財物主管汪某某將公司會計賬簿轉移至公司閣樓,且朱某某、汪某某均拒不交代會計賬簿去向;案件的事實、定性似乎已經清晰明瞭了。

我的辦案故事 | 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

可是,當我們第一次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進行訊問時,他卻提出了這樣的辯解:“2013年底我們公司的經營情況尚可,向銀行貸款、開立承兌匯票提供的質押物都是足額的,不可能存在重複質押的情況,你們可能搞錯了。而且,我也不負責財務具體事宜,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什麼的不是我做的,我也不知情啊。”這到底是狡辯,還是事實?這樣的疑惑隨著對財務主管汪某某展開訊問,不斷沒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原來,被關押在鎮江市看守所的汪某某也對公司在2013年底的幾筆貸款、提出了和朱某某同樣的辯解:“我們公司的確採用了重複質押的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貸款都這麼做了,2013年底的幾筆貸款應該就沒有。”為何朱某某和汪某某對騙貸的辯解如出一轍?到底是二人早已串供形成攻守聯盟?還是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的確有所忽視?除此以外,汪某某還辯解稱,其轉移真實會計賬簿是為新來的會計清理空間,並不是有意隱匿。而對儲某某的訊問似乎順利的多,其對案件的事實沒有什麼辯解,更多的是不斷地重複自己只是個小職員,只是聽命行事,希望我們對其從寬處理。

我的辦案故事 | 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

對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訊問結束了,原本似乎已經板上釘釘的事實,卻變得撲朔迷離:公安機關認定的幾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的事實中,是否真的存在無重複質押的情形?若存在,又是哪幾筆?汪某某到底是何時隱匿會計賬簿的?其真實目的到底是什麼?朱某某有沒有參與其中?儲某某在整個騙貸過程中處於什麼地位?作用多大?是否需要追究儲某某的刑事責任……一連串的疑問不斷湧出,而這些疑問的解答,關乎犯罪數額的確定,關乎罪名的選擇,更關於儲某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查!這些問題必須一一查清!對此,我們兩次會同公安機關進行了補充偵查,共提出46條補充偵查意見,重點核查三家單位2013-2014年實際庫存報表、銀行質押物臺賬、質押物監管具體事項等相關資料;核實犯罪嫌疑人實施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具體時間、實施隱匿行為的目的、嫌疑人之間有無意思聯絡等事實。

經過補充查證,我們有了三個重大發現:

第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涉案公司在辦理2013年底幾筆共計4500萬元貸款時,所提供的庫存質押貨物確實是足額有效的,這些貨物此前並沒有被質押給其他銀行或者單位,不存在重複質押的情形,符合銀行貸款要求,事實上屬於合法銀行債務。

第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汪某某確實曾將公司真實財務賬冊轉移至公司辦公樓閣樓內,但其轉移真實會計賬冊的時間較早,其目的其實是為新來的會計清理空間,而並非有意藏匿;在整個過程中,朱某某並沒有授意汪某某隱匿,且也未參與其中。汪某某在案發後拒不交代去向,主要是為了掩蓋其和朱某某等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的犯罪行為。

第三,(儲某某的處理)儲某某是某某銅業財務人員,每月只能領取固定工資,其受汪某某指派向銀行提供相關資料,但沒有參與貸款金額、放款方式、擔保內容等事項的策劃與接洽。

我的辦案故事 | 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

事實算是查清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數額的認定問題迎刃而解,我們將不存在重複質押的共計4500萬元從犯罪數額中依法予以了核減,最終認定犯罪金額為2.71億元。

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的認定,儲某某的罪與非罪就不那麼容易破解了。經過多次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反覆論證研究,我們認為:朱某某雖然是公司主要負責人,但其並沒有指使或參與轉移會計賬冊的行為,其對此也毫不知情,所以對其無從以該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汪某某在將會計賬簿轉移至公司閣樓時,其主觀上是為新來的會計清理空間,實際上並不具有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犯罪故意;而其雖然在案發後拒不交代去向,主要是為了掩蓋其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這從本質上來說還是屬於騙貸行為的延續,不宜評價為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我們決定將該罪名予以剔除,不再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

而關於最後一個問題,對儲某某應當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懲罰的主要是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像儲某某這樣,只是受單位領導指派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依據法律規定不應當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們也不再追究儲某某的刑事責任。

我的辦案故事 | 李玉棟:我們從未走到過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面上

最終,我們以朱某某、汪某某和3家公司多次騙取工商銀行丹陽支行等六家銀行貸款、承兌匯票共計人民幣2.71億元的犯罪事實,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依法向丹陽市法院提起公訴。獲得了法院的全部採納。

核減4500萬元犯罪數額、刪減一個罪名、剔除一名嫌疑人,這只是我們辦理的千千萬萬個案件中的一個縮影,這樣的故事在我們的辦案過程中時時都在上演著。因為,作為檢察官,我們不僅是犯罪的追訴者,同時也是無辜的保護者,我們從不與誰為敵,我們只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

來源:鎮江檢察在線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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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江蘇檢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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