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中心院長夥同會計貪汙,會計變院長後與新會計“老規矩”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生效判決(2019)皖0225刑初11號所示,一起長達6年的貪汙案件浮於眼前。涉及貪汙人員從養老中心院長、會計、保潔員、炊事員,甚至到養老中心的幾名院民,都有參與。更為讓人惱火的是老院長退休,原來的會計變院長,新院長與新會計繼續按照“老規矩”進行中飽私囊。


養老服務中心院長夥同會計貪汙,會計變院長後與新會計“老規矩”

案件詳情(貪汙明細)

章某任無為縣無城養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無城敬老院)院長期間,與時任會計的被告人謝某合謀通過虛報菜金形式,騙取鎮政府補貼給敬老院的資金。

2013年1至6月,被告人章某、謝某及保潔員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300元,炊事員汪某每月分得100元,計6000元;另章秀雲、謝毓民兩人每人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各分200元,計2400元。

2013年7至12月,被告人章某、謝某及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360元,汪某每月分得100元,計7080元;另章某、謝某兩人每人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各分200元,計2400元。

2014年1至6月,被告人章某、謝某及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360元,汪某每月分得100元,共7080元;另章某、謝某兩人每人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各分300元,計3600元。

2014年7至12月,被告人章某、謝某及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400元,汪某每月分得100元,共7800元;另章某、謝某兩人每人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各分300元,計3600元。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章某、謝某及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400元,汪某每月分得100元,共20800元;另章某、謝某兩人每人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各分400元,計12800元。

此外,2015年春節、2016年春節被告人謝某、章某又單獨各私分500元,計2000元。

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謝某與邾某每人每月以伙食費名義分得400元,汪某每月分得100元,計4500元;另謝某每月以電話費、差旅費名義分400元,計2000元。

上述章某共分得28320元,謝某共分得32320元,邾某共分得16920元,汪某共分得4500元,共計82060元。

養老服務中心院長夥同會計貪汙,會計變院長後與新會計“老規矩”

會計升院長,“規矩”不變

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時任院長的被告人謝某安排會計吳某以同樣方式騙取資金,其中謝某分得22914元,吳某分得23314元,邾某分得6400元,汪某分得2400元;參與買菜的院民趙某分得400元,任某分得40元,曹某分得40元,剩餘6373元由吳某保管,共計61881元。

綜上,謝某與章某涉嫌共同貪汙82060元,謝某與吳某涉嫌共同貪汙61881元。其中謝某分得55234元,章某分得28320元,吳某分得23314元。此外還將騙取的資金用於敬老院招待等其他支出23635元。

養老服務中心院長夥同會計貪汙,會計變院長後與新會計“老規矩”

最後的判決結果

1、被告人謝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2、被告人章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3、被告人吳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4、被告人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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