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學羅織經之十問罪卷

法律這東西很有趣,它沒有告訴我們怎樣做才算好人,但卻告訴我們最起碼該怎麼做,最起碼總該像個人吧。律法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保障,然而律法是人定的,律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禁忌學羅織經之十問罪卷

1,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譯文: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律法是人定的,它是死的,然而人確是活的,在古代雖有律法的規定,然而事實上一個人有罪無罪,罪深罪淺往往取決於審判者的態度。這個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只要審判者們想總會有一千種辦法為嫌疑人辯護或定罪。)

2,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譯文】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須先確定對象。罪行不會自動暴露,密告並檢舉他就會讓罪行顯現。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人們自辨無罪是正常的,審訊他們不要心存憐憫,刑罰他們不能出手輕微,這樣做他們就沒有不招認的。有的人因為拒不認罪被責打致死,這種情況可用畏罪自殺來解釋說明。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人定罪便可揭發出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實。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在權力社會,沒有什麼真正的公平公正,所謂的公平公正只是上位者用來征服群眾的一種手段罷了,不要相信什麼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天真的以為自己不犯事就是安全的,古今大獄裡從不乏真正無罪之人,高堂上也從不缺惡貫滿盈的犯罪份子。論其根本,但凡身居高位者其是否清白取決於權利鬥爭的結果。編織偽造一份罪證對於權力在握的人來說不是難事。說白點說你有罪你就有罪,說你沒罪你就是被冤枉的。上訴嗎,你覺得你真有機會能自辨清白嗎,你的話和官府的話相比誰更有說服力,把你關進大獄。隨便扣你幾頂帽子,你就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還想讓群眾評理嗎,群眾能聽到的只能是別人加工過的供狀罷了。其結果只會讓群眾覺得你罪有應得。)

禁忌學羅織經之十問罪卷

3,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譯文】人不同他們的思想就有差異,選擇他們的薄弱之處加以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人無完人,是人就會有缺點,攻其短板,方能取勝。君子愛名,小人保身。對手不同,你所用的手段自然要因人而異。切記千萬不要輕易讓人發現你的短板)

4,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罪人或免人罪,難為亦為也。

惟其害。

【譯文】人的身體相同害怕責罰也相同,用他最畏懼的東西給他動刑,他就一定會屈服。不可以存有憐惜,憐惜別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證明他的忠正。朋友應該從重懲處,幫助朋友的人只能給他自己招來禍害。加罪於人或許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雖不容易也要勉為其難了(慈不掌兵,義不從賈。慈悲仁義都屬於情感,情感往往會讓人失去最理性的判斷,甚至被人加以利用從而感情用事影響大局。所以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感,別被自己的情感慾望所捆綁迷惑。)

禁忌學羅織經之十問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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