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所推拿按摩致人死亡?真相是……

基層診所、衛生室醫療糾紛,見諸報端的不少。對於基層診所,一次醫療糾紛或事故,無異於一次“地震”。近日,又有一位診所醫生困於醫療糾紛事故中。

網傳江蘇海門一診所推拿按摩致人身亡,引起不少網友熱議,家屬在該診所門口擺花圈、燒冥幣。


那麼真相究竟如何?

4月11日,公眾號“徐永官正骨”發表一則題為“關於徐永官診所醫鬧事件的說明”的文章,對事件經過作了說明,以下為文章截圖:


事件經過

一診所推拿按摩致人死亡?真相是……

事件結果

後在警方的協調下,該事件才最終塵埃落定。該事件經過多方面調查和取證,診所無事故責任,不存在所謂的導致患者意外身亡的醫療過失,不承擔患者潘某的死亡賠償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診所願意一次性補助患者家屬3萬元整。目前,該家屬已經寫上道歉書。

這個事件,根據報道中的描述,診所是沒有事故責任,但是由於患者出事的時候在診所,也在診所進行過治療,導致在家屬看來,患者是被診所“治死的”,才有會後面的擺花圈燒冥幣行為。

通過這一事件,還是能看出基層醫生處於的弱勢地位。最後調查證明診所無責,雖說不用承擔賠償,但出於人道主義給的3萬元補助,難道不是變相的“賠償”嗎?診所同樣還是要負擔經濟損失。經過這麼一遭,診所聲譽肯定也是會受影響。總而言之,傷不起!

診所徐醫生是不幸的,不幸在飛來橫禍,突遇此遭,破財聲譽又受影響;但又是幸運的,幸運在他不存在過失醫療行為,在該事件中雖然破了財,但生命安全幸好無恙,和那些在醫鬧事件中被傷被砍甚至喪命的醫生相比,是幸運的。

在基層,一步一走,一步一憂,醫生行醫路,艱辛在途中辛酸在心中。根據一些醫療糾紛事件,總結髮現在基層診所、衛生室,有4種情況是最易引起醫療糾紛的,基層醫生要多留心。


1

患者有其他疾病,正好在診所出事

比如說,上面這個事件就是這種情況。這樣的案例有不少。

2018年11月29日上午,80歲的劉某因連續多日感覺到胸前隱隱疼痛到湘潭市某醫院就醫,經醫院檢查顯示,劉某心肌缺血,醫生建議她住院進一步檢查與治療。劉某自認為無大礙,拒絕住院,但又擔心病情再發,於當日上午11時許來到自家樓下的個體診所諮詢,診所醫生根據劉某的病情對其進行了輸液治療。

下午5時許,劉某上廁所,因其兒女不在身邊,診所醫生將劉某扶到廁所,擺好坐凳,掛好輸液瓶,關好廁所門,並叮囑其上完廁所後叫一聲,診所醫生一直坐在廁所外等候。四五分鐘後劉某摔倒在地。診所醫生立即撥打110和120求救,並把劉某送到湘潭市某醫院急救中心搶救。晚上7時許,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其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死者家屬認為診所要承擔責任,要求賠償數萬元。醫生認為患者在廁所摔倒是因為急性心肌梗塞引發的,事發後,診所立即撥打了110和120搶救,盡到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診所一次性補償劉某家屬撫慰金萬餘元,雙方互不追責。

提醒:收治病人前,一定要將病人的既往病史問清楚,瞭解清楚病人的身體情況。


2

輸液過程中發生過敏反應,患者出事

輸液過程患者發生過敏反應送醫院甚至是死亡的事件,就更不在少數了。

2019年1月17號晚上,村民周某打電話給村醫郭某說自己身體不舒服,郭某趕到他家裡,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根據經驗,郭某給周某掛水消炎,但是僅僅過了幾秒鐘,周某就出現了呼吸困難、出冷汗、臉色發紫等症狀。郭某一邊搶救病人,一邊讓其家人撥打120,然而等救護人員趕到現場時,周某已經沒有了呼吸。經司法調查,周某系輸液過程中發生過敏性休克死亡,且與被告人郭某的診療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並且,被告人郭某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已經過期。最終郭某被判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提醒:儘量少輸液,採用其他較為安全的療法,能不輸就不輸。診所過敏反應急救措施要熟練,急救用品要備齊。


3

誤診誤治引起的醫療糾紛

患者劉某某,老年男性,有冠心病既往病史。2016年3月20日早晨,患者感覺身體不適,吃完早飯後到其所在鄉鎮某村衛生室就診。村醫診斷為“上感”,給予輸液治療。輸液過程中誘發患者心梗發作,村醫誤診為“青黴素過敏”,實施抗過敏休克的急救措施,給予注射了葡萄糖酸鈣兩支和副腎素半支。經鑑定後,最終結論為:該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患者家屬參照過錯比例,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村衛生室賠償損失共計30萬元。

提醒:既往病史瞭解清楚的前提下,診治過程要仔細、詳細,對於沒有把握治療的疾病最好還是轉診。要不斷學習,提高醫術水平。


4

診療活動嚴重違反診療規範,造成糾紛

2月20日上午8時,6歲的小廖患有低熱,其父廖某帶其到被告曾某處就診,被告在未給病人做皮試的情形下為患者進行靜脈輸液。在輸液過程中,患兒出現臀部疼痛、表皮出現紫紅色斑點的藥物過敏症狀。曾某見狀未及時採取抗藥物過敏治療措施,而是要求廖某帶去附近的鄉鎮衛生院診治。衛生院診斷為嚴重藥物過敏,用救護車將患者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經縣醫院診治未見好轉,在上轉上級醫院治療的途中,患者死亡。法官認為被告曾某在用藥前,未例行詢問或測試藥物過敏反應,系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存在一定過錯,最終在辦案人員的耐心調解下,被告同意賠償原告86000元,並當即履行完畢。

提醒:診療無小事,小心駛得萬年船,規範紅線別去碰。


以上4種情況,診所、衛生室醫生要多多注意。醫生是一個最不應該出錯的職業,對於醫療風險“預防”是我們首選的措施。提高醫技,診療規範,增強防範意識,注重學習法律,永遠都是正途。



來源:紅杏e生

作者: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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